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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小液化气供应站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实施方案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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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小液化气供应站

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实施方案

全县各燃气企业、供应站:

为加强对全县小液化气行业质量安全的整治与规范,消除安全隐患,提升服务品位,进一步完善我县瓶装液化气的长效监管,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小液化气供应站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实施方案》、《绍兴市“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96号)、《绍兴县“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绍县政办发[2008]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工作方针,以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进绍兴县镇(街)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正确处理整治与发展、整治与便利、整治与安全的关系,实行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扶优与治劣相结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镇 (街道)为主负责、企业业主自律诚信、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块为主、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以行业质量安全规范为抓手,全面整治小液化气行业市场秩序,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着力改善消费环境,确保小液化气行业质量可信、服务便民,促进燃气安全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

    以贯彻实施《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完善行业管理为抓手,以切实解决小液化气行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市场无序竞争和规范服务方面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切实解决我县当前液化气供应站点未经许可,随意设置的市场秩序混乱问题;切实解决站点设施、防火间距不符规范要求,违规倒灌倒卖、违规充装、违规使用超期报废钢瓶的安全问题;切实解决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无证上岗、服务不规范的问题;促使我县液化气行业逐步实现从“随意设置”转变为“规划设置”,从“满村(街)叫卖”转变为“电话预约配送”,建立起科学的安全保障体系,使燃气企业达到如下要求: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燃气气源;液化气使用钢瓶100%经过检验合格并签订定点充装供应合同,不短斤缺两;有符合国家标准和当地燃气专业规划,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瓶库及配套设施;从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人;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万元,且安全生产险投保额与企业注册资金相应等等。通过三年的努力,从根本上解决液化气行业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提高液化气行业的安全质量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液化气行业的安全质量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行业服务规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瓶装燃气综合经营单位所属的供应站点和瓶装燃气供应经营单位或个人所设的供应站点。

    (二)整治重点:

1、不按规划设置站点的行为;

2、站点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   

3、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4、满街(村)叫卖的无序现象。

四、工作步骤与任务

    根据绍兴市、县对“十小”行业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县液化气行业的整治分三年组织实施,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和准备阶段(2008年7月至10月)。根据整治范围,各镇街对小液化气进行一次全面调查,要以镇(街道)为单位,摸清小液化气行业的分布、数量、规模及存在问题;同时制定小液化气行业整治与规范实施方案。

    (二)优化布点和试点阶段(2008年9月至l2月)。1、编制完善城乡燃气专业规划。按照《条例》的规定,根据县域总体规划,以及“十小”行业整治与规范的要求,做好全县燃气专业规划的修编工作。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点的原则,明确燃气事业的发展目标,优化布局,提出控制性方案,为燃气设施、瓶装燃气供应点的建设、管理和行政执法提供规划依据。今后凡不符合规划的燃气项目和供应站点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和设置;按照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一律不得挪作它用。2、要切实抓好试点工作。根据绍兴县“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安排,我县安昌镇作为小液化气供应站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示范点,并组织召开现场会。

(三)集中整治和执法阶段(2009年1月至l2月)。全面开展液化气行业整治活动,充分发挥示范点的典型引路作用,推动实现瓶装燃气的“配送模式”具体内容,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绍兴县燃气专业规划》等政策意见,在2009年6月底前对瓶装燃气的供应站进行许可审核。对不符合绍兴县燃气专业规划的实施关停;对符合当地燃气规划,达不到《条例》和整治标准要求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实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实施关停,依法注销已发给的相关证照。要统一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源头监管,以确保连续、安全、标准化供气,尤其要严格源头瓶装燃气综合经营单位管理。

    (四)总结巩固和提高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液化气行业整治成果,消除突出的安全质量问题,达到基本符合规范要求。在总结的基础上针对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安全责任、日常监管、应急管理、诚信服务等日常运行制度。

    五、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要按省、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对本地区小液化气行业的监管和整治切实负起总责,要明确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积极牵头唱好主角,主动协调,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作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工作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创新工作方法,细化方案。要结合本地实际,狠抓重点求突破,拓展思路求创新,深化细化小液化气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实施方案,使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工作中要依法行政,堵疏结合,宽严相济,扶优治劣。

    (三)抓好试点示范,以点促面。选择安昌镇进行试点,试点工作计划于2008年12月前完成。要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树立样板,以点带面,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四)强化宣传引导,营造氛围。要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各项措施,提高公众的认知和参与度;大力宣传整治示范点的做法和成效;大力普及液化气安全使用知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消费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严肃追究制度,强化责任。对小液化气行业质量安全突发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在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违法活动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附件:绍兴市液化气行业设施、服务、人员、管理标准附件:

 绍兴市液化气行业设施、服务、人员、管理标准

     一、设施标准(引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8.6.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按其气瓶总容积V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8.6.1的规定。

名称

气瓶总容积(立方米)

Ⅰ级站

6<V≤20

Ⅱ级站

1<V≤6

Ⅲ级站

V≤1

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和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6.2Ⅰ、Ⅱ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8.6.31级瓶装供应站出人口一侧的围墙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6.4Ⅰ、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6.4的规定。

表8.6.4  工、Il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气瓶总容积

          (立方料)

名称项目

Ⅰ级站

Ⅱ级站

>10~≤20

>6~≤10

>3~≤6

>1~≤3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5

30

25

20

民用建筑

15

10

8

6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5

20

15

12

道路(路边)

主要

10

8

次要

5

5

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6.51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l0m

    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8.6.6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8.6.7 Ⅲ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5.2条的规定;   

2、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3、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4、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

5、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6、至少应配置8k9干粉灭火器2只;

7、与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8.6.4条中Ⅱ级瓶装供应站的规定;

8、非营业时间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禁止在学校、商场、医院等人员集聚场所的常年上风向设置Ⅰ、Ⅱ级供应站;禁止在高架桥、桥梁等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内设置供应站;禁止供应站存在“三合一”现象。

二、行业服务标准

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燃气,未经批准,不得停止供应液化气。

液化气充装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15KG气瓶充装量为14.5±O,50KG气瓶充装量为49.0±1.0KG

气瓶充装时,瓶内液化气残液量符合以下规定:YSP一15气瓶残液量不大于l千克。

YSP一50气瓶残液量不大于2.5千克

经营企业应对销售的液化气实瓶进行角阀塑封。塑封套应具有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委托充装的还应有液化气充装企业名称)。 

(二)液化气充气量。

    (三)气体质量承诺。

(四)服务投诉电话号码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

    应对液化气气瓶进行保洁,交给用户的气瓶不得有明显的污渍。不得向用户销售其他企业标识的液化气气瓶。

    不得限制用户选择供气站点。

    应履行安全用气宣传教育的义务,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

册。提供用户使用的液化气气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接到用户液化气泄露报告的同时,提示用户采取关闭液化气钢瓶角阀、保持自然通风、禁止开关电器、禁止使用明火等安全措施,接报后应及时(最长不得超过l小时)或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上门处置。

    三、人员标准

    从业人员上岗应培训,实施职业资格制度。做到持证上岗,着装整洁统一。

    四、管理标准

    建立便民服务制度,并上墙公示。

    建立夜间和节假曰值班制度和巡查制度,并有台帐。  建立交接班制度或碰头会制度。

   建立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并组织或参加演习。  语言举止文明,履行便民服务。

   执行退残制度,设置公平秤,接受用户监督。

   燃气销售明码标价,价格变化及时调整,并做好记录。

   设置并公示投诉电话,做好记录、办理、回复等台帐,回复率达l00%。工作环境干净整洁,物品堆放整齐有序,空、实瓶分类排放。

    供应站(点)区域内无违章搭建及有碍安全的建筑。不向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消防安全设施齐备、完好,并按规定检查,设备、设施均在有效期内。

    禁火区等重点部位、设备有醒目的警示标志,达到消防安全要求。配送服务车辆(包括三轮车)统一色标、统一编号、统一配备消防器材。运输工具应完好,送气工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职工遵纪守法,无社会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

 绍兴市液化气行业设施、服务、人员、管理标准

     一、设施标准(引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8.6.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按其气瓶总容积V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8.6.1的规定。

名称

气瓶总容积(立方米)

Ⅰ级站

6<V≤20

Ⅱ级站

1<V≤6

Ⅲ级站

V≤1

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和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6.2Ⅰ、Ⅱ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8.6.31级瓶装供应站出人口一侧的围墙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6.4Ⅰ、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6.4的规定。

表8.6.4  工、Il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气瓶总容积

          (立方料)

名称项目

Ⅰ级站

Ⅱ级站

>10~≤20

>6~≤10

>3~≤6

>1~≤3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5

30

25

20

民用建筑

15

10

8

6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5

20

15

12

道路(路边)

主要

10

8

次要

5

5

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6.51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l0m

    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8.6.6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8.6.7 Ⅲ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5.2条的规定;   

2、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3、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4、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

5、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6、至少应配置8k9干粉灭火器2只;

7、与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8.6.4条中Ⅱ级瓶装供应站的规定;

8、非营业时间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禁止在学校、商场、医院等人员集聚场所的常年上风向设置Ⅰ、Ⅱ级供应站;禁止在高架桥、桥梁等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内设置供应站;禁止供应站存在“三合一”现象。

二、行业服务标准

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燃气,未经批准,不得停止供应液化气。

液化气充装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15KG气瓶充装量为14.5±O,50KG气瓶充装量为49.0±1.0KG

气瓶充装时,瓶内液化气残液量符合以下规定:YSP一15气瓶残液量不大于l千克。

YSP一50气瓶残液量不大于2.5千克

经营企业应对销售的液化气实瓶进行角阀塑封。塑封套应具有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委托充装的还应有液化气充装企业名称)。 

(二)液化气充气量。

    (三)气体质量承诺。

(四)服务投诉电话号码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

    应对液化气气瓶进行保洁,交给用户的气瓶不得有明显的污渍。不得向用户销售其他企业标识的液化气气瓶。

    不得限制用户选择供气站点。

    应履行安全用气宣传教育的义务,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

册。提供用户使用的液化气气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接到用户液化气泄露报告的同时,提示用户采取关闭液化气钢瓶角阀、保持自然通风、禁止开关电器、禁止使用明火等安全措施,接报后应及时(最长不得超过l小时)或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上门处置。

    三、人员标准

    从业人员上岗应培训,实施职业资格制度。做到持证上岗,着装整洁统一。

    四、管理标准

    建立便民服务制度,并上墙公示。

    建立夜间和节假曰值班制度和巡查制度,并有台帐。  建立交接班制度或碰头会制度。

   建立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并组织或参加演习。  语言举止文明,履行便民服务。

   执行退残制度,设置公平秤,接受用户监督。

   燃气销售明码标价,价格变化及时调整,并做好记录。

   设置并公示投诉电话,做好记录、办理、回复等台帐,回复率达l00%。工作环境干净整洁,物品堆放整齐有序,空、实瓶分类排放。

    供应站(点)区域内无违章搭建及有碍安全的建筑。不向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消防安全设施齐备、完好,并按规定检查,设备、设施均在有效期内。

    禁火区等重点部位、设备有醒目的警示标志,达到消防安全要求。配送服务车辆(包括三轮车)统一色标、统一编号、统一配备消防器材。运输工具应完好,送气工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职工遵纪守法,无社会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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