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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干部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意见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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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镇党[2005] 

 

关于村干部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意见

 

各村(居)党组织:

根据县委统一部署,全镇到4月底村(居)“两委”换届已全部结束。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委主任、文书、妇女主任在这次换届中部分村有所调整,经镇党委研究,具体政策意见如下:

一、保险对象:村(居)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文书、妇女主任。

二、缴费标准和负担比例:村主职干部(书记、主任)为60%档,按投保的养老保险基金由村55%,个人30%,镇15%的比例承担;文书、妇女主任全镇不一(有30%档和60%档),如个别村原30%档要求调整到60%档,需经村两委会讨论同意(报告交组织办)方可调整,按投保的养老保险基金由村50%,个人50%的比例承担。

三、对(原小行政村)员按平镇党[2003]36号文件精神执行,续保至新一届村两委会选举产生为止,(即20055月止)。

四、对行政村调整后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务组长、文书、妇女主任,这次换届中调整的人员,其养老保险续保至200512月止。

五、对(原小行政村)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村主职干部(书记、主任)文书、妇女主任,现换届后不再担任的,任职年限计算到055月止,其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任职年限,发放一次性任职补贴,每年200元,文书按村主职干部7折,妇女主任按村主职干部5折计算,由镇政府审查核定,均由所在村支付。

对退职村干部未参加养老保险年限实行任职补贴政策是党镇党委关心村干部的具体体现,退职后要支持在职干部开展工作,保持良好的政治素质,对有损于村“两委会”开展工作,影响较大,或违法乱纪的,经镇党委讨论,取消任职补贴待遇。

上述政策意见,自发文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制订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本政策意见由镇党委负责解释。

 

 

中共平水镇委员会

OO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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