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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镇党[2005] 93号
关于给予尉瑞庆同志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尉瑞庆,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绍兴县平水镇人,大专文化,1984年6月入党,1999年至2003年5月任平水镇原洪溪村党支部书记,2003年6月任平水镇岔路口村党支部书记。
尉瑞庆主要违反事实有:
1、尉瑞庆在2003年5月以尉苗根领路灯安装工程款6500元和郦吉桂道路硬化工程款34009元的名义在出纳处“以据抵现”,并分别于当日和2004年2月领取现金15200元、25309元个人保管,陆续用于村集体开支,直到2004年11月底才与出纳结清。
2、尉瑞庆分别于
3、尉瑞庆于
尉瑞庆同志的上述行为属违反财经纪律的错误,根据尉瑞庆同志所犯错误和认识态度,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讨论决定,给予尉瑞庆同志严重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8日起生效。
中共平水镇委员会
二OO五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党纪处分 严重警告 尉瑞庆 决定
报送:县纪委 县委组织部
主送:岔路口村党支部 尉瑞庆本人
平水镇党政办公室 2005年10月8日印发
校对:徐小玲 共印1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