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平镇政[2004]74号
关于建立村(居)委会低保救助评议制度的
通 知
各村(居):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绍县民救[2004]78号《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双评议”制度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要求各村(居)成立低保评议小组,建立村(居)委会低保救助评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村(居)委会低保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由5—7名的非村(居)干部的普通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组成,对申请低保的家庭实施评议。
二、建立村(居)委会低保救助评议制度。为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依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实行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评议制度。
(一)、村(居)委会低保评议小组负责本辖区内村(居)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收入核定,困难情况评议工作。
(二)、凡家庭人收入低于本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民人均140元/月,居民人均250元/月)的村(居)民,均可由户主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公示后,村(居)委会低保评议小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评议。评议须经评议小组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并在评议表上签名,否则无效。
(三)对经过村(居)委会低保评议小组讨论通过的低保申请,由村(居)委会及时上报镇民政办,由民政办审核后报送县民政局。
(四)经县民政局批准列入低保救助对象,应在低保申请对象所在村(居)再次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
(五)、对争议较大的申请对象,应及时报镇或上级民政部门进行调查审核。
三、几点要求:
1、各村(居)要加强领导,公平、公正、公开地推选好本村(居)低保评议小组成员。
2、在建立村(居)委会低保评议制度的基础上,抓好低保申请的各个环节,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
3、各村(居)将低保评议小组成员名单于7月30日前报镇民政办,从8月份开始,对新增的低保对象,在上报《绍兴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的同时,应附《申请低保救助评议表》。
附:低保评议小组成员情况表
申请低保救助评议表
平水镇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低保救助 评议制度 通知
平水镇党政办公室 2004年7月26日印发
发:驻村指导员
共印90份
- 上一篇:关于陈岳富同志职务任命的通知
- 下一篇:关于表彰2005年度“十佳”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