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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水镇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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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有关单位:

为了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疫机制,有效落实防疫措施,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确保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高致病性禽流感是指由正粘病毒科,流感病毒属A型流感病毒引起,发病急,死亡率高,未经免疫鸡场的家禽出现H5H7H9亚型禽流感血清呈阳性的禽类烈性传染病。

一、组织管理

镇人民政府成立镇禽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驻村指导组组长、镇经发办、畜牧兽医站、派出所、工商所、卫生院、广电站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畜牧兽医站内,一旦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镇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镇村联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群防群治,在最短时间、最快速度、有序地扑灭疫情。

1、办公室主要职责。

向领导小组和有关成员单位传达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的工作任务、要求。

督促检查各村防疫工作的落实情况,掌握防治工作动态并向领导小组和上级领导小组及时报告。

做好调查研究,当好参谋,为领导小组重大工作决策的出台提出建设性工作意见。

2、有关部门的职责

工商部门:做好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查处违法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禽、禽产品,协助镇畜牧兽医站做好定点屠宰场的管理工作,督促市场经营户凭检疫合格证明进场交易,督促市场做好卫生消毒工作。

卫生部门:监督饭店、集体食堂、饮食单位和其它禽产品采购、使用、加工过程中的查验,负责做好人禽共患病人间感染和禽产品、中毒病人的动态监测与救治工作,严防人禽共患,病在人群中流行,协助工商部门查处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禽产品的违法经营活动。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移交的刑事案件工作,负责做好妨碍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工作的案件查处,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传唤讯问。在控制输入性疫情时,协助农业部门做好禽及禽产品的调运管理工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

新闻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工作进行宣传发动,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二、疫情的确认与报告

1、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后,镇畜牧兽医站应立即向镇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由镇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向上一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会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和技术专家迅速开展疫源调查,现场采集病科,并依照农业部制订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诊断与确认疫情。

2、疫情报告制。各村一旦发现禽流感疫情后,应立即向镇畜牧兽医站报告。镇畜牧兽医站指派人员到现场会诊,会诊结果在2小时内报告县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同时报告镇人民政府,并迅速开展调查分析。

调查内容要求:

①发病的时间、地点、范围、发病禽名称、数量以及受威胁禽等情况。

②疫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③发病禽的免疫检测和检疫情况。

④输入性疫情要报告调入地、时间、运输线路、检疫等相关情况。

⑤已采取的扑疫措施及扑疫工作进展情况。

三、疫情应急反应

1、疫情发生后,镇禽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各成员单位迅速按各自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2、镇畜牧兽医站配合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疫情调查确认的基础上迅速按照省农业厅制订的《浙江省重大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划分和封锁暂行规定》,对发生疫情村,划定疫点、疫区,报镇人民政府,再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3、疫情发生村、规模饲养场(户),由领导小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按省农业厅的《浙江省重大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划分和封锁暂行规定》落实对疫点、疫区的封锁措施,由动物防疫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做好疫点疫区的消毒和封锁措施落实。

4、镇、村两级迅速组织人员和扑疫队伍,按《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发病动物扑杀处理方法》规定的程序强制扑杀发病禽或同群禽进行扑杀,对扑杀的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5、镇畜牧兽医站要加强防范措施,对受威胁的村和易感的禽迅速组织有关村开展紧急免疫接种、消毒隔离等相关防疫工作。

6、疫点、疫区最后一羽发病禽扑杀后,经一个月以上的潜伏期的临床观察及动态监测,未出现新发生病例的在严格消毒后,报经县人民政府和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解除封锁。

四、疫情的预防

疫情的预防分为一般预防和紧急预防,一般预防为常规性预防,紧急预防为重大疫情发生时开展的预防。

1、一般预防措施。

①镇畜牧兽医站应当根据本镇疫病流行动态制订疫病预防计划,报镇人民政府批准,由各村组织实施,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密度稳定在95%以上。

②重点抓好规模饲养场(户)的防疫工作,落实规模饲养场(户)动物防疫责任制,推行防疫标准化管理,促进免疫、检疫、消毒等综合防疫措施到位,提高规模场(户)防疫管理水平。

③加强流通环节的防疫管理,有外来禽产品输入时必须加大检查力度,查验有关防疫证件,严禁从疫区调入禽及其产品。

④加强对禽、禽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单位和个人的禽类疫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防治意识,健全防疫制度,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2、紧急预防措施。

①在疫情发生后,在疫点3公里范围内对所有家禽实施扑杀,对疑似染疫的禽、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在疫点5公里范围内,实施强制免疫注射,全面消毒。

②在疫情发生后,对受威胁区村、场和易感禽进行紧急免疫注射。

③严格落实封锁措施,关闭疫区内的禽类交易市场,禁止疫区禽类、禽产品交易和流动。

五、本预案由镇禽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六、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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