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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县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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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县残疾人康复工程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绍兴县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县残疾人联合会    绍兴县卫生局    绍兴县财政局

                            

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绍兴县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做好残疾人康复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和《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根据全省计划安排,全县计划用五年时间(2008年—2012年),通过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使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二、实施对象

凡是具有本县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白内障复明手术对象除外),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或一人多残、一户多残、因病或其他突发事件致贫、以及其他贫困残疾人,具有适应指征并且本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和白内障患者,为残疾人康复工程的实施对象。同等条件下残疾儿童优先。

三、服务内容

残疾人康复工程的服务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施行复明手术;

2.为贫困听力残疾人免费验配助听器;

3.为贫困低视力者免费验配助视器;

4.为贫困下肢缺失者免费安装假肢。

四、审批程序

1.组织筛查。县、镇街残联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生,对当地残疾人进行初步筛查。对其中具有上述康复项目适应指征的残疾人出具《绍兴县残疾人康复工程适应指征初筛证明》(附件1)。

2.本人申请。对经筛查具有适应指征的残疾人,由其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县残联统一印发的《绍兴县残疾人康复工程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

3.社区、村(居)评议。社区、村(居)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实施对象的条件,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议。对初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同时提供《绍兴县残疾人康复工程经济状况证明》(附件3),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上报镇(街道)残联。

4.镇(街道)初审。镇(街道)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上报。

5.县复审。镇(街道)残联将《申请表》连同“适应指征初筛证明”、“经济状况证明”统一送至县残联。县残联复审并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适应指征初筛证明”、“经济状况证明”由县残联存档备查,《申请表》由乡镇(街道)残联带回,并交申请人或其监护人。

残联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对申请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进行审核,需要鉴定、重新核发证件的予以重新核发。

五、服务方式

1、服务定点。白内障复明手术定点医院为绍兴第二医院、绍兴县中心医院。助听器、助视器、假肢验(装)配服务,由县残联向省财政厅、省残联通过政府招标确定的中标供货商采购,具体服务时间、地点等情况双方商定后通知镇街残联,由镇街残联及时书面告知有关残疾人或其监护人。

2、提供服务。残疾人持经过审核同意的《申请表》到定点医院、定点服务点接受相应康复服务。定点医院、定点服务点的主检医师、验配师、技师应对其进行适应指征复查。对复查具备适应指征者,应及时安排手术或验(装)配,落实随访服务,同时收回《申请表》,并填写县残联统一印发的《绍兴县残疾人康复工程服务记录表》(附件4,以下简称《服务记录表》)。对复查不具备适应指征者,应耐心进行解释和说明。

六、补助标准及费用报销

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手术及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下肢缺失残疾人装配假肢费用补助标准和省级经费补助比例,按浙政发[200829号文件执行。即: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每例补助2000,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每台补助500元,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每台补助2000元,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装配假肢每条补助10000元。

其他贫困残疾人助明、助听、助行所需经费,报经县政府办公室同意,由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

对具备适应指征残疾人和白内障手术患者的服务完成后,定点医院、定点服务点凭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服务记录表》和服务发票,到县残联报销费用,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手术或验(装)配费用。

七、工作分工

各级残联负责残疾人康复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调查摸底和实施情况的统计及其他相关工作。

卫生部门要为残疾人康复工程的实施提供医疗资源和技术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康复工程经费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

八、监督管理

县残联根据费用报销时回收的《申请表》和《服务记录表》内容,填写《绍兴县残疾人康复工程服务登记表》(附件5)三个表格均作为工作台帐备查。

各镇街残联在每年810日前,将下年度康复工程需求调查情况填入《绍兴县残疾人康复工程需求情况汇总表》(附件6,以下简称《汇总表》),并上报县残联。

县残联还应按季度累计汇总四类康复服务的数据,填写《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工作进度表》报市残联。

为了提高本项目的管理质量,统计汇总工作同时采用纸质和电子两种方法。县残联在按上述要求完成项目的纸质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同时,还须将报销费用时回收的《申请表》和《服务记录表》的内容,按照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信息管理的要求,及时录入“浙江省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电子信息系统”,以便实现对项目的动态管理。

县残联、县卫生局和县财政局将按省政府要求建立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的评估、督导和考核机制,并组织力量对各地残疾人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因工作不力,影响残疾人康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1. 绍兴县残疾人康复工程适应指征初筛证明

    2. 绍兴县残疾人康复工程申请表

    3. 绍兴县残疾人康复工程经济状况证明

4. 绍兴县残疾人康复工程服务记录表

5、绍兴县残疾人康复工程服务登记表

      6. 绍兴县残疾人康复工程需求情况汇总表

72008年绍兴县残疾人康复工程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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