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村(居)、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漓渚镇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机制,明确政府和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责任,根据《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县政办发(2005)41号)、《绍兴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及《绍兴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绍县政办发〔2007〕66号)等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漓渚镇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实施方案》,请各村(居)、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漓渚镇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漓渚镇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及责任追究制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漓渚镇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机制,明确政府和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责任,根据《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县政办发﹝2005)41号)、《绍兴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及《绍兴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绍县政办发〔2007〕66号)等文件的要求等文件的要求,特制定如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一、本镇食品安全工作基本职责
本镇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业务上受绍兴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指导,行政上受镇政府领导,主要职责有:
(一)积极完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本镇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协调、协助、信息反馈、专项检查、宣传等)。
二、本镇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根据上述基本职责,本镇政府食品安全工作主要责任是:
(一)贯彻落实县政府及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有关精神;
(二)依法组织协调有关执法单位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监管;
(三)及时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反馈有关食品安全情况;
(四)组织各村(居)开展食品安全工作;
(五)承办县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实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促使本镇严格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和工作水平,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疏于管理、推诿拖延以及不作为等行为,必须严肃对待,追究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
1、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或程序履行食品安全工作相关职责,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2、对县政府有关部署、要求、指示及交办的重大事项,贯彻执行、监督协调不力,受到通报批评的;
3、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指示和交办的重要工作,敷衍了事、拖延不办,造成严重后果或消极影响的;
4、发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应急救援,发现重大疏漏的;
5、其他应当追究的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过错、失职行为。
(二)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行为,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
1、领导集体或主要领导决策产生过错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分管领导不尽职责造成过错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3、适用政策法规和规定不当造成过错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未依法履行职责或按规定要求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追究相应岗位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实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本着“食品安全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实施意见》的重要措施。镇政府全体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站在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执政为民、建设平安绍兴、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明确重要性,增强责任感,积极自觉履行食品安全工作相关职责。
(二)强化责任,落实到人。按照定职责、定任务、定人员的要求,做到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将重点工作进行责任分解,根据工作任务、岗位职责和要求,分工落实到具体人员。
(三)及时督查,严格自查。领导成员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检查督导,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本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对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进行自查,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