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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县国家税务局文件
绍县国税管三〔2005〕251号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
视同自产产品有关审核审批事项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单位、各税务分局(所):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浙国税进〔2005〕3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的规定,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现将我局有关审核审批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税务分局(所)负责对视同自产货物的货源、纳税等情况的下户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各税务分局(所)在《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附表一)的“税务分局(所)”栏签注意见后送税源管理三科,税源管理三科审核后在“县(市、区)退税机关”栏签注意见。
二、对于视同自产产品的概念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精神执行。同时对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出口产品,其加工环节必须严格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进行核算。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委托加工物资”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并设置登记委托加工台帐,对未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或加工环节不清、加工数量与出口数量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的,不得作为视同自产产品,不予办理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审批,视同内销货物补征增值税。
三、关于审核审批的时限
有关出口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将本企业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上报主管税务分局(所),各税务分局(所)经下户调查核实后于20日前将已签注意见的《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及《当期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汇同《____税务分局(所)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审批汇总表》(附表二)上报税源管理三科。税源管理三科在核实视同自产产品时重点核实《当期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审核后签注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上报市局。
关于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出口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可先在免抵退税申报一栏中反映,并在当期《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的备注栏上注明视同自产产品,如审核、审批不通过,待下月从免抵退税申报栏中转出。
四、出口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的,按照国税发〔2002〕15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处理。
附件:1.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
2.___税务分局(所)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审批汇总表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六日
绍县国税管三〔2005〕251号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
视同自产产品有关审核审批事项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单位、各税务分局(所):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浙国税进〔2005〕3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的规定,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现将我局有关审核审批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税务分局(所)负责对视同自产货物的货源、纳税等情况的下户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各税务分局(所)在《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附表一)的“税务分局(所)”栏签注意见后送税源管理三科,税源管理三科审核后在“县(市、区)退税机关”栏签注意见。
二、对于视同自产产品的概念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精神执行。同时对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出口产品,其加工环节必须严格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进行核算。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委托加工物资”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并设置登记委托加工台帐,对未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或加工环节不清、加工数量与出口数量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的,不得作为视同自产产品,不予办理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审批,视同内销货物补征增值税。
三、关于审核审批的时限
有关出口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将本企业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上报主管税务分局(所),各税务分局(所)经下户调查核实后于20日前将已签注意见的《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及《当期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汇同《____税务分局(所)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审批汇总表》(附表二)上报税源管理三科。税源管理三科在核实视同自产产品时重点核实《当期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审核后签注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上报市局。
关于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出口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可先在免抵退税申报一栏中反映,并在当期《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的备注栏上注明视同自产产品,如审核、审批不通过,待下月从免抵退税申报栏中转出。
四、出口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的,按照国税发〔2002〕15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处理。
附件:1.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
2.___税务分局(所)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审批汇总表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