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度王坛镇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村:
为进一步推进我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推进“病有所医”民生计划的全面实施,根据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度王坛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县政发[2008]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09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不低于95%(以户籍在本镇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所有农民为基数)。
二、组织领导
镇成立新型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黄化强、卢宝良为组长,陈土根、缪水祥、单宇然为副组长,党政班子成员为组员,单宇然兼任办公室主任,并配备合作医疗专管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村相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
三、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为:户籍在本镇的所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已转为非农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但不能同时参加这两种医疗保障。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享有下列权利,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对新型合作医疗工作享有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权、监督权和自愿参加等权利,享受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提供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健康体检等卫生服务。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及时足额缴纳统筹费用;服从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四、资金筹集
(一)2009年度(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按人均2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6元用于医疗救助。
1、个人出资:以户为单位,按每人50元缴纳统筹资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和低保对象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镇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
2、政府补助:县财政按全县实际参加人数给予每人100元补助,其中6元用于医疗补助。镇财政按本镇实际参加人数给予每人50元补助。中央、省财政的补助资金全额用于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新型合作医疗坚持以户为单位参加,以村为单位筹集资金。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经费的收取,采取“一次交费,当年度使用”的方法。以2008年12月10日为统筹的征收入库截止日。由村负责收取个人缴纳部分的统筹费,并交入镇财政。凡在征收入库截止日之前不缴纳合作医疗统筹费的,不得享受结算年度合作医疗费用的报销待遇。凡在征收入库截止日之后参加人员因故中(终)止或中途参加其他医疗保险的,其所缴的费用不再退还。
五、报销范围
(一)可报销的费用
1、在规定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2、在规定医院门诊就诊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原办法规定的6种外,今年新增加精神病门诊治疗和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脑、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的门诊治疗。
3、在本县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一般门诊医疗费用和县级定点医院门诊的中药饮片费用。
4、对计划内怀孕住院分娩的参合产妇实行定额补助。
(二)不予报销的费用
按原办法执行
六、报销标准
(一)在本县内镇街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报销。镇街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起付标准为2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500元。结算年度内个人多次住院的,分次报销,累计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1、起付标准以下部分不予报销,也不予累计。
2、起付标准至25000元部分,县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50%,其他医疗机构报销45%。
3、25000元以上至50000元部分报销60%。
4、5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
5、结算年度内,每人累计最高报销封顶为40000元。
特殊病种如在规定医院门诊就诊的,仍可按原办法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其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年度内可以累计按住院医疗费用的比例报销,但两者相加封顶仍为40000元。
(二)在县外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市内其他镇街卫生院住院诊治,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上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标准计算后,再按原办法的折扣增加5个百分点的比例给予报销。
(三)在本县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的一般门诊医疗费用报销30%,其中中药饮片费用报销35%。在县级定点医院门诊诊治的中药饮片费用报销30%。
(四)对计划内怀孕住院分娩的参合产妇实行定额补助。
(五)县政府继续实行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配套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具体由民政部门管理实施,卫生部门配合,具体办法由县政府另行制定。
(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可在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享受两年一次的健康检查。
七、就医范围和费用结算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凭绍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和相关身份证明,可在全县19个镇(街道)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绍兴第二医院、绍兴县中心医院、绍兴第三医院、绍兴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绍兴瑞金医院和市内所属镇街医院和县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自主选择就医。为方便参合人员就医,继续取消转院手续。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县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及绍兴市区可刷卡报销的特约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律凭绍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的相关身份证明,即时刷卡报销。不再受理这些医疗机构的发票报销。
(三)在不能刷卡报销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凭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出院小结、有效身份证明、合作医疗卡等相关凭证到所在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四)在不能刷卡报销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凭原始发票(须有费用明细)、有效身份证明、合作医疗卡及县合医办要求的相关证明到所在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办理报销手续。可集中一次性报销,也可分次报销。
(五)计划内怀孕住院分娩的参合人员,凭生育证、原始发票、出院小结、有效身份证明、合作医疗卡等相关凭证至所在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办理补助款申领手续。
(六)特殊病种门诊和普通门诊的医疗费报销及住院分娩定额补助款的申领截止日期为2010年1月31日,普通住院医疗费报销截止日期为2010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
八、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采取“报销款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管理部门审核后拨付”的支付方式,把医疗费用上涨幅度、医疗服务质量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定点资格和费用拨付挂钩。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质量。对在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享受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并追回非法所得;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将合作医疗卡借与他人就医、记账的;
2、冒用他人合作医疗卡就医、记账的;
3、符合出院条件,医院开具出院通知书后仍不出院的;
4、弄虚作假或合作医疗卡遗失未及时补办手续,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
附:1、绍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标语
2、王坛镇第五轮新型合作医疗工作人员名单
3、王坛镇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指导性任务
4、2009年度绍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户参加情况登记表
5、2009年度绍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增人员登记表
王坛镇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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