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福政〔2008〕78号
福全镇人民政府关于限额以下项目
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从源头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依照绍县政办发[2008]12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镇招标组织机构建设
调整镇招投标组织机构,建立镇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招投标中心;建立镇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监督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另行发文。各行政村也应建立相应的班子机构。
镇招投标中心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负责制订招标采购的交易管理规则;负责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受理和发布各类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和进场交易资格进行审查、核验;协助交易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负责对招投标资料的统计、分析、评估,建立投标人、供应商、商品价格等信息网络;协助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交易纠纷;负责维护招标采购的交易秩序。
二、进一步明确纳入镇招投标中心的招标采购范围
镇财政和国有集体资金、各行政村集体资金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和办公等物品的集中采购等;集体资产、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等对外公开出租、出(转)让的招投标项目;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
⒈财政资金和国有集体资金、村级集体资金投资额在5-50万元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其中:绿化工程、市政公用设施投资额在5-20万元的项目。
⒉镇财政、村级集体资金列支的,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批量采购金额2-1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
⒊镇所属单位的各类国有、集体资产及村级集体资产处置、租赁,且标的在2-10万元的各类项目。
⒋其他有必要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
三、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原则
限额以下项目的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定标的合理性和程序的规范性。
四、进一步完善招标采购方式
⒈公开招标。镇及所属单位、各行政村的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广播、政府网、政务公开栏、信件信函及张贴公告等形式发布信息,选择3家以上具有承担该项目投标资格的单位参加。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其中:10万元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5万元以上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招标公告,同时必须在县招标网上发布。
⒉邀请招标。特殊项目确需邀请招标的,须经镇(村)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集体研究必须有党委、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村级须有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由招标单位以邀请投标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具有承担该项目投标资格的单位参加。
⒊竞争性谈判、询价。货物采购时,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宜选择最低价单位供应商。
五、进一步加强标底的编制管理
根据项目实际,可编制标底,也可不编制标底。
⒈凡建设工程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必须编制标底,要求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
⒉凡确定不编制标底的,应根据市场行情确定业主上限价,上限价应当在经批准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范围内。
六、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程序
⒈招标申请。招标单位向镇招投标中心提出招标申请,填写《招标采购申请表》。
⒉发布招标信息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⒊研究确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在镇招投标中心协助下完成。
⒋招标单位受理投标单位密封报送的标书。标书中要求注明价格标、技术标、商务标(大写)、组织施工方案及有关承诺条款。
⒌确定评标小组成员,由镇招投标中心随机选择5-7人组成评标小组。
⒍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定拟中标单位。
⒎中标公示及中标。对评标结果在镇有线电视、政务公开栏或政务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镇招投标中心应在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
⒏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廉洁协议书。
限额以下项目采购的评标办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区间下浮法、随机抽签法等。
七、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过程管理
⒈项目统一报建。招标单位必须填写《招标采购申请表》。写明项目名称、项目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期限、投标条件等,由招投标中心报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⒉信息统一发布。所有项目招投标信息由招投标中心通过广播、政府网、政务公开栏、招投标信息发布栏等统一发布;邀请招标由招投标中心向选定的三家以上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⒊办法统一确定。所有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办法必须由招投标中心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经集体讨论后确定。
⒋评委统一抽取。由招投标中心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等实际情况,在开标前2小时内,选择有关人员5人以上(单数)评标小组,开展评标工作。
⒌合同统一签订。招标单位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将承包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合同一起签订。
⒍财务统一核算。所有项目的资金必须执行统一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实行按项目核算。
八、进一步加强责任追究
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投标单位资质要求、不得人为设置业绩要求,不得随意推荐投标单位直接入围参加投标。
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项目交易及实施过程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
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违反招投标工作程序提供交易服务事项。
⒌不准随意变更工程量,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要求,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无监理的,邀请纪委或人大)一起派员到现场踏勘后,形成现场记录,填写《工程量变更联系单》,报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变更额超过合同价30%以上的,原则上要重新组织招投标或有党委政府会议纪要备案。
⒍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限额以上招标采购工作严格按照《绍兴县招投标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六个办法和细则的通知》(绍县政办发[2004]20号)、《关于转发绍兴市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绍县政办发[2008]5号)文件执行,限额以下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各行政村其他须招标的各类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县委办[2005]72号文件精神执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对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不予市场准入。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⒈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申请表
⒉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备案表
⒊工程量变更联系单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限额以下 招标 实施意见
抄送:镇全体班子成员
福全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31日印发
校对:陈 华 共印10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