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实施欠税公告的通知
各分局、轻纺城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实施欠税公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欠税公告的范围
欠税公告的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4、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上述公告的欠税是指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但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可不公告:
1、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2、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3、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4、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二、欠税公告的内容
1、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2、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3、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欠税公告信息报送时间及程序
1、各分局、轻纺城所、稽查局应在每季度后或每半年后15日前,完成欠税纳税人的欠税信息的逐户核实,并填写《欠税公告信息核实表》(见附件1)。
2、各分局、轻纺城所、稽查局对欠税信息进行逐户核实后,根据《欠税公告信息核实表》汇总产生《欠税公告汇总清册》(见附件2至附件4),并在每季度后或每半年后17日前,将纸质报表和Excel格式的电子报表(FTP/计财科/欠税公告)上报县局计财科。
3、县局计财科根据税收会计核算信息,负责对欠税数据的核对工作,核对无误并签署意见后,在每季度后或每半年后20日前将《欠税公告汇总清册》及数据传递给县局征管科。
4、县局征管科根据计财科提供的《欠税公告汇总清册》,按规定程序正式行文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将其欠税公告下发至各分局、轻纺城所办税服务厅公告。其中: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5、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欠税公告信息,由县局以局函形式上报市局进行公告。
公告决定应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6、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各分局、轻纺城所、稽查局按上述要求随时上报,县局以局函形式上报省局进行公告。
四、欠税公告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贯彻落实工作,明确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向广大纳税人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欠税公告的作用,结合相关法定手段,切实加强欠税管理工作,努力压缩欠税。
2、各单位要按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第八条规定要求,做好对纳税人欠税信息的逐户核对、确认工作。
3、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今年首期公告欠税时,企业或单位纳税人以2005年6月末的欠税作为欠税余额,4-6月份形成的欠税作为本期公告新增欠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以2005年6月末的欠税作为欠税余额,1-6月份形成的欠税作为本期公告新增欠税,以此类推。
附件: 1.欠税公告信息核实表
2.欠税公告汇总清册(企业或单位类)
3.欠税公告汇总清册(个体工商户类)
4.欠税公告汇总清册(个人类)
二〇〇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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