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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人民政府文件
绍县政[2001]80号
绍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绍兴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绍兴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进一步提高村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建设部门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土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节约用地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标准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要从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二)相对集中原则。按照乡村城市化要求,积极引导和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城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建造独立式住宅。
(三)依据规划原则。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没有编制村镇建设规划的,不予办理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手续。
(四)先拆后建原则。农村村民建住宅,属于拆旧建新的,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原宅基地应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织,并由县土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五)依法审批原则。农村私人建房,必须按限额、程序、权限审批。新建及占地位置或占地面积发生变化的翻建住宅用地手续,须报县政府审批。建房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房中有关规划建设的手续,由县规划部门审批。
第四条 农村村民新建(或翻建)住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审批时可以优先考虑:
(一)人均宅基占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住房困难户。
(二)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
(三)规划需要必须拆除的。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面积户型限额:
(一)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的审批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即大户(6人以上)使用非耕地的140的平方米以下;中户(4至5人)使用非耕地的120平方米以下;小户(3人以下)使用非耕地的90平方米以下。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大户125平方米、中户100平方米、小户80平方米。独生子女按在册2人计算。回乡落户的职工、干部、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其宅基地面积与当地村民同等对待。回乡定居的侨胞、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建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建造住宅占用耕地的,使用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
第六条 住宅建筑层数,一般不高于三层。底层层高不大于3.6米,楼层层高不大于3.2米,檐口高度不超过10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