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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
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县机关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的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浙人发[2008]1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绍 兴 县 人 事 局 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 兴 县 民 政 局 绍 兴 县 财 政 局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人事 福利 抚恤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