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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镇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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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8]14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绍政发[2008]29号)和《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绍县政发[20081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镇的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面调查我镇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镇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镇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社会经济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为镇党委、政府以及各级政府科学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包括在我镇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12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求,为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镇政府决定成立漓渚镇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陈军,副组长:胡兴江,成员:全国锋、朱海江、林强、杨柏良、宋国江、陶政炜,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普查办),办公室设在镇经发办内,由胡兴江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村、居委会一级,要充分发挥驻村指导员的作用,指定各驻村指导员担任所在村、居委会的经济普查联络员,村文书、统计人员为经济普查指导员,具体负责所在村、居委会的经济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第二次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村(居)、企事业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二)坚持依法普查。各村(居)、企业要切实保障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普查资料搜集、审定和报告权,保障普查数据如实汇总和上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三)坚持质量控制。质量是普查的生命。各村(居)、企业要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措施,落实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对人员培训、清查摸底、调查登记、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阶段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

(四)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漓渚镇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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