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工商所(分局)、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种粮农户诚信经营的良好风尚,县粮食局、县工商局决定联合开展评选“守合同重信用”种粮农户活动,旨在表彰优秀种粮大户,提高“订单粮食”的签约率和履约率,推动我县的粮食生产。请各有关单位按照《绍兴县“守合同重信用”种粮农户认定暂行办法》,在
附件:绍兴县“守合同重信用”种粮农户认定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市场 信用 粮食 收购 通知
绍兴县工商局办公室
附件:
绍兴县“守合同重信用”种粮农户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种粮农户诚信经营的良好风尚,切实提高“订单农业”的签约率和履约率,推进订单农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参照《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守合同重信用”种粮农户认定工作,是对依法经营、农业订单信用状况良好的种粮农户予以认定、公示的一项活动。
第三条 县工商局和县粮食局联合成立县“守合同重信用”种粮农户评审小组,负责全县“守合同重信用”种粮农户的认定和公示活动。
第四条 “守合同重信用”种粮农户认定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在广泛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后,由评审小组认定,认定工作按年度进行,实行集中申报、统一认定、统一公示。
第五条 “守合同重信用”种粮农户认定程序:
(一) 种粮农户自愿向所在地粮食专管员提出申请;
(二) 由粮食专管员根据要求上报各粮食收储分公司;
(三) 粮食收储分公司在征求工商所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县“守合同重信用”种粮农户评审小组;
(四) 由县评审小组对上报意见进行审核,作出认定决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守合同重信用”种粮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种粮农户重视发展订单农业,具有较强的合同意识,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二) 种粮农户承包面积在150亩以上,且全年售粮在10万公斤以上;
(三) 履行粮食订单诚实守信,除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因素致使不能履约外,履约率在95%以上。
(四) 投售的粮食符合国家中等质量标准,不掺假掺杂;
(五) 近三年内,所借粮食预购定金能按季(早稻与晚稻收购季节)全额归还,信誉好;
(六) 无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情形。
第七条 申报“守合同重信用”种粮农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守合同重信用”种粮农户申请审批表》;
(二) 上两年度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及履行情况;
(三) 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四) 其它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评审小组经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种粮农户,颁发证书,同时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九条 评审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守合同重信用”种粮农户信用档案,提供社会公众公开查阅、查询。
基层工商所负责对辖区内“守合同重信用”农户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纳入该农户的信用档案。
“守合同重信用”种粮农户要积极参加合同信用管理活动,建立合同履约台帐。
第十条 “守合同重信用”种粮农户有效期从认定之日起为一年,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抵押登记、商标注册等方面要给予“守重种粮农户”更多的指导与服务。
第十一条 已认定为 “守合同重信用”的种粮农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小组撤消其认定,并不得参加下一次“守合同重信用”种粮农户申请认定。
(一) 申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 所借粮食预购定金未能按季(早稻与晚稻收购季节)全额归还的;
(三) 不完全履行粮食订单合同的;
(四) 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二条 评审小组应严格遵守认定标准及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的质量。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县“守合同重信用”种粮农户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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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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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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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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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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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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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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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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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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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约 履 约 情 况 |
品 种 |
签约数量(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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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 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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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 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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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申报 |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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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 食 专管员 |
年 月 日(鉴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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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储分公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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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 意 见 |
年 月 日(鉴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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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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