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管理法,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根据我镇实际,特制订以下实施细则。
一、流动人口概念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关政策
1、外出流动人口:指户籍在本镇,但离开户籍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流动或以生育为目的在异地居住30天以上的。
2、外来流动人口:指不具有本镇户籍但进入本镇行政区域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居住30天以上的。
3、需办理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对象:指年龄在18—49周岁之间的男、女(除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的以外)。
4、如何办理及查验: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持本人身份证、村(居)出具的婚育证明,随带一寸照片两张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办理。该婚育证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全国通用。流动人口应当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涂改。
二、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
1、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全权负责全镇范围内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县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镇派出所、计生办、工贸办、政法办将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稽查。
2、管理范围:指现居住地本村(居)、单位房屋、土地上的外来人口。村(居)、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私营企业)都必须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配备专职(或兼职)协管员,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流动人口管理。
3、任何用工单位招雇外来人员,必须凭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严禁无证招雇用工;外来人口租住本地房屋的,户主必须凭证明,并签订租房计划生育协议;流动人口协管员必须履行职责,查验督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建立流动人口系列档案。
4、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的,用工单位(包括出租房主)在报告镇计生办后,一起做好宣传教育和补救措施。如果有生育证明的,也必须报告镇计生办,在确认其可以生育的情况下,方能允许其留用。
5、外来人口多的企业,要采取集中居住,专人负责,并制订切实有效的管理制度。
6、医院在为流动人口的孕妇施行孕期检查或者分娩前,应当要求其出示生育证明,无生育证明的,应向所属计生部门报告,并协助落实补救措施。
三、有关处罚政策
1、企业在审批营业执照或年检时,工商部门配合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对无证招收外来用工的,不予审批或年检。
2、村所属地外来人口无证,管理不力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扣村干部岗位分5—10分。
3、流动人口逾期拒不补办、拒不交验《婚育证明》,或者伪造、骗取、出卖《婚育证明》的,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4、18—49周岁的成年流动人口,拒不领证,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5、用工单位和雇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上级计生委委托镇政府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6、出租房房主拒不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出现无计划生育,上级计生委委托镇政府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各村(居)、企事业单位的共同职责,希望通过有关政策的规范和完善,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漓渚镇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