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搞好我镇拥军优属服务工作,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条例》和《绍兴市军人抚恤优待若干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平水镇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平水镇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双拥工作制度,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条例》和《绍兴市军人抚恤优待若干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增强爱国拥军意识,大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是全体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加强对优抚对象思想教育,坚持物质优待和精神抚慰相结合的方针,既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又教育他们发扬革命传统,为经济建设和建立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都应依照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
第五条 确定每年农历12月15日为拥军优属活动日,各村及居委会应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开展走访慰问、送春联贺新年、做好送温暖活动。
第六条 为切实加强对“双拥”工作的领导,镇成立“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镇党委、政府领导和民政、人武、团妇等相关部门组成,由党委书记、镇长担任组长,人武部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调处中心主任兼办公室主任,镇“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季例会一次,研究、布置、检查、总结“双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七条 凡户籍在本镇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现精减复员军人),均是重点服务对象,(以下简称重点服务对象)。
第八条 孤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现精减复员军人),优先、优待入住镇敬老院。
第九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现精减复员军人),去平水人民医院就医时,凭抚恤补助证,医疗单位要先给予挂号、划价、取药,优先办理住院手续,并优先入住抚贫病房。
第十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和现役军人的子女,在镇所属学校、幼儿园优先入学入托,免交学费、杂费。
第十一条 重点服务对象若属“四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赡养人、无抚养人)和“三因”(因病、因残、因灾)等困难对象,优先列入低保对象(抚恤补助费不计入家庭经济收入),优先享受政府及慈善机构的救助。
第十二条 在农村建房过程中,对经济确实有困难的重点服务对象,镇村视困难程度酌情给予照顾。
第十三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
第十四条 由镇政府牵头,组织村(居)、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与特困重点服务对象结对、开展帮扶活动。
第十五条 教育、卫生、城建、土管、信用等部门结合各自的行业特点,分别制订并上墙公布具体化服务公约,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提高优待金标准,优待金从原来的9600元/年,提高到11555元/年;西藏兵、新疆兵的优待金,不低于现行优待金的3倍、1.5倍执行。
第十七条 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按照有关义务兵家庭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并增发优待金1000元/年。退伍后复学的参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的标准发给补助金;不复学的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接收安置。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慰问与座谈,及时了解情况,每年在春节及“八一”前夕进行一次慰问,听取有关意见,切实为其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十九条 按照“区别对象,奖励先进”的原则。对义务兵实行奖励政策。
1、对被大军区以上机关授予荣誉称号或立一等功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2、对荣立二等功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对荣立三等功的,一次奖励1000元。
4、获优秀士兵的,一次性奖励200元。
对一次性奖励,镇政府凭批准机关的立功证书和奖状发给,同年符合前款(1)至(4)款中两项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按其最高等级奖励的一项发给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镇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 退役士兵回乡当年,非农的由县民政局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农村户口的,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由镇发给,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收的50%发给(确定二年义务兵安置为6000元),同时每服役增加一年增发1000元。
第二十一条 当年退役的义务兵,在村和企事业单位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二十二条 各村应成立拥军优属服务小组,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主任任副组长,支委成员为成员,定期开展拥军优属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镇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级有新规定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