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县文广局:
王云根委员提出的关于开展“书法招牌采用繁体字并加注印刷体简字体”专题论证工作的提案(第33号)收悉,现就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事项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招牌”的管理主要是依法对企业名称(字号)及广告的内容和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定:企业名称(字号)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企业的牌匾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广告用语用字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对此,在实际工作中,我局严格依照上述法规规定对涉及企业名称(字号)及广告内容的“招牌”进行审核、审批和管理,以确保“招牌”内容和用字的合法规范。
为加强对“招牌”的管理,杜绝“招牌”内容和用字的违规行为,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招牌”的监督管理力度,并积极配合你局对“书法招牌采用繁体字并加注印刷体简字体”开展专题调研和论证,以进一步规范“招牌”的制作、发布和使用,全面提升我县“招牌”的文化品位。
联系人:冯建国 联系电话:84126731
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