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工商所(分局):
为迎接《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根据省局浙工商检〔2009〕5号文件的统一部署,县局决定于4月12至5月12日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精神,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突出重点,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执法,努力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专项行动查处一批流通环节食品违法经营案件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震慑不法分子,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食品消费的安全感和信任感。
二、工作任务和重点
(一)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执法力度,切实解决重点区域和重点品种的突出问题。一是以群众日常生活必须的食品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为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执法。突出抓好乳、卤、腌、豆制品和主、副、保健食品及儿童食品等质量监管,确保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二是以旅游景点、城乡结合部、社区为重点,对各类商场超市、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摊点、小食杂店等加强监督检查,并同“十小行业”整治工作相结合,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三是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秩序监管力度,以农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种为重点,强化对农村集贸市场和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四是按照卫生部、工商总局等九部局《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的部署和总局《实施方案》的要求,依法严厉查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以及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二)开展餐饮服务行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执法,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以餐饮服务企业、宾馆酒店、和旅游景区餐饮企业为重点,在规范主体资格的同时突出对经营管理环节的管理,重点查处以下四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一是欺诈消费者行为,如服务过程中提供假劣烟酒、短斤缺两等;二是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酒水供应商的进场费等;三是违法销售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四是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虚假广告等。
(三)加大办案力度,依法查处食品违法案件和餐饮服务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要充分运用《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手段,加大食品违法案件查办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经销病死畜禽肉及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食品中使用非食品添加剂、仿冒食品类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及与食品有关的虚假宣传、商标侵权等各类违法行为。对餐饮服务行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先通过行政指导等方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四)认真学习和宣传《食品安全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一线执法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律知识水平,确保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同时,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宣传资料等媒介的作用,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加强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严格依法行政。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特殊时期监管与发展的关系,注重方式方法,按照法律规定和新“三定”方案的要求,牢固树立依法监管和依据职责监管的理念,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要给予严厉打击,做到不包不揽,不推不卸。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符合移送条件的食品案件,要及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严肃执法纪律,切实做到公正、文明、廉洁,既有效惩处违法行为,又依法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食品正常、安全流通。
(三)加强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农村食品安全消费网络的作用,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群众监督,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要在加强正面引导的同时,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给予曝光。
(四)及时报送情况。专项行动期间,县局将视情况对重点区域的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工商所(分局)发现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上报县局,并于5月12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统计数据(详见附件)以电子邮件报县局经检(消保)科方惠芬处。
附件:
1、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月行动情况统计表
2、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月行动查获假冒伪劣食品情况统计表
3、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月行动餐饮服务行业执法情况统计表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