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机关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县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特制订《绍兴县统计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绍兴县统计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
绍兴县统计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
开展统计继续教育,是对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的教育培训;是提高队伍整体专业知识水平和创造能力的一条有效途径。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统计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人民政府第157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我县统计继续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计继续教育对象
统计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我县范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统计继续教育时间
统计人员以2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为24学时,即统计人员应在2年内完成48学时的学习培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统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1、在境外工作超过1年的;2、病假超过1年的;3、生育;4、服兵役。上述情况的统计人员,由个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县统计局审核后确认。
有以下情况,可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1、通过上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中、高级统计师考试;2、当年取得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国家承认)的统计类专业毕业证书的;3、年度内已完成一项县级及以上统计部门或统计学术组织立项或获奖的统计专业课题研究或在县级及以上经济类杂志上发表一篇统计学术论文;4、县统计局确认的其他统计继续教育专题培训。
三、统计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统计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统计理论与实务;统计法规制度;统计诚信与职业道德规范;其他法规制度和相关知识等。具体内容每年由县统计局公布。
统计继续教育形式以面授为主。
四、统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统计继续教育由县统计局委托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统计专业培训资格,并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等条件。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如实记载统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按县统计局规定及时报送。
五、统计继续教育管理
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县统计局和镇(街道)及开发区共同管理,统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县统计局制定的继续教育计划以及提高不同层次统计人员素质的要求,制定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组织统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县统计局根据统计人员培训情况在统计人员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上予以记载。
统计人员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或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必须补齐,未补齐的,应按统计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