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土资〔2009〕144号
关于规范绍兴县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管理的通知
(试 行)
各镇(街道、开发区)、中心城建管委、平水副城建管委:
为落实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浙委办[2009]37号)和中共绍兴县委办公室、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科学推进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县委办[2009]74号)等文件精神,积极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快流转,大力支持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切实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与服务,现就我县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范围
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配套的临时性相关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生产管理用房、农资仓库、农机(具)库房、晒(堆)场等用地。
二、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实行规模控制。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3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允许在其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1%(含)以下比例使用。在全县范围内如有多处流转土地的,可按总量控制、方便生产的原则分点建设。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应遵循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利用非耕地、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破坏耕作层,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如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有可能对耕作层造成一定影响的,则由农业生产经营者与流转土地所在村、镇(街道、开发区)、建管委签订复耕协议书,并向村或镇(街道、开发区)、建管委交纳一定数额的复耕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双方自行商定。保证金必须存入专门帐户,不得挪作他用。
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审批
1、用地申请。农业生产经营者确需建设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经用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应持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申请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向当地镇(街道、开发区)、建管委提交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申请。
2、镇(街道、开发区)、建管委审核。镇(街道、开发区)、建管委受理后,应对用地申请条件、配套设施的用途和规模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县农业局审核。
3、县农业局审核。县农业局受理后,对农业生产经营条件、流转面积、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转交县国土局办理。
4、县国土局审核。经县农业局审核同意后,农业生产经营者向县国土局提出用地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1)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复印件);(2)流转土地所在村、镇(街道、开发区)、建管委及县农业局审核意见;(3)土地利用选址位置图由国土所实地踏勘拟制,用地选址红线图由镇(街道、开发区)、建管委提供;(4)农业生产经营者与村、镇(街道、开发区)、建管委签订的复耕协议书,并附交纳复耕保证金收款收据复印件。县国土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
5、县人民政府审批。用地申请经国土局审核后,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批准后,由县国土局统一存档,并报送市国土局备案,同时抄送县农业局告知审批意见。
四、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管理
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后,各镇(街道、开发区)、建管委、村委和国土所要加强配套设施用地的批后监管,确保规范用地。
对于已建成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各镇(街道、开发区)、建管委、村委和国土所要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及时补办用地手续,拒不办理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规定办理。
各镇(街道、开发区)、建管委、村委和国土所要及时做好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上报审批工作,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积极支持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为广大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服务。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绍兴县农业局
二○○九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农业生产配套设施 用地审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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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县委办、县府办、孙云耀县长、马芳妹副县长、陈吉安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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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
拟稿:徐利仙 校对:楼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