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柯桥区 > 正文

关于印发《绍兴县环保局行政许可工作规则和廉政规定》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文章播报

语音引擎就绪
进度: 0/0 (0%)

 

 

 

 

 

 

 

 

绍环字[2009] 5号

 

关于印发《绍兴县环保局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和廉政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下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环保行政审批工作,深化环保审批中的行风和廉政建设,提高环保行政审批效能,现将《绍兴县环保局行政许可工作规则和廉政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绍兴县环保局行政许可工作规则和廉政规定》

 

              绍兴县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许可  工作规则  廉政建设 通知 

报送:市环保局、县纪委

绍兴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校对:孙建文           2009年3月10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件:

绍兴县环保局行政许可工作规则和廉政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改革精神,规范环保行政审批工作,深化环保审批中的行风和廉政建设,减少审批自由裁量空间,提高环保行政审批效能,依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和廉政规定。

一、依据:

(一)《行政许可法》;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

(三)《水污染防治法》;

(四)《大气污染防治法》;

(五)《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六)《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七)《海洋环境保护法》;

(八)《噪声污染防治法》;

(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办法》;

(十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十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管理暂行规定》;

(十三)《绍兴县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十四)《绍兴县环保局各科室、下属单位预防腐败重点部位及主要措施》

二、范围:

本规则和规定适用于绍兴县环保局负责管理的行政审批相关事项、从事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和审批工作过程。

三、总体要求:

(一)窗口服务管理

1、窗口接待礼仪

(1)必须按中心的规定着装和佩戴服务证。因需要离开中心的,按要求办好相应的请假手续。

(2)坚持“三声”服务,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主动使用问候语、请托语、感谢语、道别语等礼貌用语。

(3)接听电话时,要首先讲“你好”,接打电话态度要平和、用语要文明;接听电话时,遇到服务对象前来办事,要主动招呼服务对象,并尽快结束通话;在接待服务对象时,遇到需接听电话,要主动与服务对象说明情况,再接听电话。遇领导指示、重要业务、要求回复的电话,必须书面记录指示、业务及回复要求。

(4)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耐心听,不争辩,必要时可作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服务对象出现误解,出言不逊或动作粗鲁时,要忍耐并进行耐心解释,事后向窗口负责人报告,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局领导。

(5)服务台面、办公桌面、地面等保持清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

2、窗口服务要求

(1)对服务对象咨询的有关问题,要了解清楚、解释准确,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申办事项的有关政策、办事程序及所需的全部资料。

(2)对服务对象现场申办的事项,要做到咨询一次写清、表格一次发清、材料一次收清。

(3)书写的批文应规范完整、字迹清楚、准确无误。

(4)窗口备有与办理事项有关的法律、规章、政策等相关资料并及时更新,做好宣传与解答。

(二)现场踏勘

1、类别

(1)三产类联合踏勘。

(2)窗口组织环保审批现场踏勘。

(3)组织竣工验收检查。

(4)上级环保部门组织的踏勘和检查。

(5)其他特殊情况。

2、审批项目现场踏勘要求。

(1)看清周围环境。应了解项目地址(管辖);周围水、气、声等环境条件;功能区划情况;敏感点及位置;主要污染源情况;基础设施情况。

(2)查清项目情况。应调查项目性质、规模、设备、工艺;原辅材料、产品特性;项目与现有厂区的关系;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联系人及电话。

(3)分析污染问题。分析项目的污染因子和影响情况;排污可能性;敏感性分析;与周边环境的可容性。

(4)相关政策符合性判断。与产业政策、规划、土地、文保等的相符性。

(5)其他问题。根据项目特点作相应的检查。

3、竣工验收检查要求

(1)检查项目内容。应查清建成项目内容与审批时确定的是否一致。

(2)检查项目环保治理情况。应查清项目应该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固废贮存、处置设施是否建成、可否(有否)投入使用;使用是否正常;处理效果如何。排污口有否规范化建设。需要在线监控的有否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

(3)检查环保管理情况。有否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环保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环保设施操作规程、运行记录,危险固废转移记录。

(4)检查环境变化情况。废水排污口附近河道水质情况、厂区及周围土壤情况、周围噪声敏感点噪声情况。绿化及生态修复情况。

(5)检查应急方案和措施。有否应急预案,事故防范措施、设施。有否协调厂群关系的机制。

(6)其他问题。根据项目特点作相应的检查。

4、结果记录。

(1)三产类联合踏勘应填写联合踏勘单,表明意见。

(2)窗口组织的环保审批项目应填写现场踏勘单,表明周围情况和条件,说明下一步审批要求和注意事项,属于否决的应注明理由。

(3)竣工验收检查应对照批复要求,提出结论和问题。表明可否试生产、可否验收、是否分期投产、分期验收,提出验收监测要求。

(4)上级环保部门组织的踏勘和检查,应在结束后将结果告知窗口负责人。

(5)其他特殊情况应将结果告知窗口负责人。

5、意见处理。

(1)现场踏勘意见作为审批项目、竣工验收和其他许可事项办理依据。

(2)否决的项目理由应充分说明,必要时书面答复申请人。

(3)现场踏勘单应保留,在服务对象上报审批、验收材料后移交审批人员,并附在审批、验收材料之中存档。工作人员不得隐匿、销毁现场踏勘单。

(4)审批人员对初次踏勘意见有不同看法的,应做好沟通了解,并征求踏勘人员意见,必要时向窗口负责人汇报。踏勘人员应将现场情况详细向审批人员作出说明。经沟通仍有分歧的项目,重新组织踏勘。

(5)现场踏勘结果已超出工作人员决策范围的,报领导审核。

(6)窗口组织的现场踏勘、检查意见应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将意见反馈给申请人;联合踏勘的,按联合踏勘的规定要求作出。

(三)会议管理

1、分类。

(1)重要事项会审会议。

(2)环评评审会议。

(3)竣工验收会议。

(4)窗口业务会议。

(5)听证会。

2、重要事项会审会议。

由工作人员提出,窗口负责人主持。

3、环评评审会议。

环境影响报告书、敏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应组织环评评审会。一般项目环评报告表不组织评审会,由经办人员直接审核,经审核有问题的,提出修改要求。

(1)会议组织。由工作人员提出,窗口负责人审核后确定。必要时报局分管领导审核。

(2)会议参加人员。环评评审会坚持必要性和小型化原则。原则上确定为:项目主管部门、环保现场管理部门、环评单位、建设单位、专家。涉及到敏感点的可邀请敏感点所有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人参加;涉及到需要明确污水纳管可行性的可邀请排水管理部门参加;涉及到规划、土地、产业政策、文物保护相关问题需要明确的,可邀请规划、土地、投资管理、文保等部门参加;涉及到生态保护、危险固废、辐射管理的可邀请局相关处室参加;各部门(科、室)参加人员原则为1人;环评单位参加人员原则不超过2人;专家一般应为3人以下;确有必要,经汇报后可多邀请专家1-2人。经办人员认为可不邀请相关部门参加的,可进一步简化,不组织评审会,直接组织专家函审(但应严格控制)。

(3)会议议程。环评评审会应包括以下议程:听取建设单位情况汇报、环评单位环评情况汇报、介绍报告书(表)主要内容、检查项目现场、专家和代表发表意见、讨论评审会议意见、通过并由专家确认评审会议意见。会议一般不得超过半天。

(4)评审会议意见。环评评审应当场通过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签字确认。评审意见原则上应分章节详细评审,对环评内容进行审核,提出专家意见。报告表和问题简单的报告书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适当简化。

4、竣工验收会议。

(1)污染重、环境敏感的项目应召开竣工验收会;污染相对较轻、工艺简单的项目一般不召开竣工验收会,特殊情况需要组织验收会的应报窗口负责人审核。必要时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污染较轻或基本无污染的项目不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2)竣工验收会议的验收组应当场通过验收意见,并由验收组成员签字确认。验收意见应至少包括项目执行情况、污染治理与排放情况、监测结果、验收结果、整改措施等内容。必要时应提出建议意见。验收意见应简明扼要、数据准确、结论明确。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建议切合实际、有操作性。

(3)各部门(科、室)、单位参加人员都应将意见书面提交给验收会议。主持人应将验收意见表发放给每位代表并在验收组意见讨论前通知参加人员提交。

(4)竣工验收会议材料应完整收取并留存作为项目验收依据。会议材料包括:签到单、代表意见、验收组验收意见;验收组签名。

(5)污染相对较轻、工艺简单的项目和污染较轻或基本无污染的项目可直接现场验收,并出具现场验收意见后由窗口负责审批。

5、窗口业务会议

(1)会议主题:检查前期工作、讨论重要问题、研究审批业务、落实政策要求。

(2)由窗口负责人主持召开,全体工作人员参加。

(3)会前准备:工作人员准备需要会议研究的问题和处理建议。窗口负责人准备需要传达的领导要求、新政策要求。

(4)会议进程:听取工作人员汇报、讨论并形成相关业务处理意见、传达上级指示、精神、要求,形成窗口工作规则。

(5)重要内容书面处理。对业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由相关工作人员整理成书面操作意见。作为今后操作的规则。

6、听证会。

(1)为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特别是审批事项相关方的意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环评法的要求,符合听证条件的审批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2)环保审批听证会议按《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2号)举行。

(3)窗口审批已进行听证会的事项,应当根据听证会议纪录作出。

(四)审批文件管理

1、拟文管理程序

(1)一审一核程序

按规定执行一审一核审批的事项,执行一审一核程序。审批文件由经办人在对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后拟稿,窗口负责人签发。

(2)简易程序

按规定可由经办人员直接办理的事项,执行简易程序。审批文件由经办人在对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后拟文、印制、核发。当前主要的执行简易程序的事项为:夜间施工建筑许可证核发、并联审批事项环保审批回执等。

(3)一般程序

其他事项均执行一般程序。经办人员在对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后拟审批文稿,窗口负责人审核、分管副局长审签后提交局长签发。

2、文件印制和发放管理

(1)打印制作。审批文件经签发后,由经办人打印制作。审批文件必须严格校对,确保行文无误。其中许可证应根据需要,打印限制性用语或加盖规定的限制性规定印章。

(2)公章用印。文件制作后,应加盖公章。

(3)发放登记。文件制作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申请人应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排污许可证等重要审批文件。并在领件登记单上签名。

(五)公章管理

窗口管理公章事关重大。除行政许可事项各类审批文件可用窗口公章外,其他业务一律不得使用窗口公章。用印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用印事项、文件号和标题、用印人。用印完毕,必须将印章放回。

(六)档案管理

窗口所有审批事项都应严格按局档案管理要求做好材料收集、归档、移交工作。

1、收集。

由经办人员负责资料收集。每一个审批事项办理完毕后,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窗口批文、会议材料都应收集作为档案资料。一事一档。

2、归档。

经办人员收齐审批材料后,应交窗口档案管理人归档,窗口档案管理人对材料进行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请经办人员复核后归档。

3、移交。

窗口档案管理人及时向局档案室移交档案。由局档案室按规定建立审批档案。移交档案应办理移交手续。

(七)收件办件管理

1、收件、办结信息登记

(1)收件。列入行政审批管理范围的事项,在申请人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必须登录便民服务中心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收件,并开具受理单。

(2)补件。收件时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缺少非关键材料,不影响对审批事项进行实质审查的,可作补办件处理,予以补办件受理。开具补办件受理单,并注明已收录材料清单、需要补充的材料清单及材料补充期限。

(3)补办件后续处理。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齐全材料提交窗口后,窗口将补办件转换成待办件予以受理。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需要的补充材料的,窗口通知申请人该办理事项作退回件处理。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开具退件单。说明退回原因。

(4)退回件。因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经实质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补办件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齐全影响审批的,应作退回件处理。开具退回单,并说明原因。

(5)补办件、退回件签收处理。补办单、退回单均应由申请人签收。具明收件人、收到日期。

(6)办结。事项审批完成,制作完成书面审批文件(或许可证)后,事项视为办结。进入信息管理系统点击办理后办结。完成办件信息处理。已完成审批的,应通知申请人取件,必要时应送达。属于否决项目的文件,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送达。

2、不予受理。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材料或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缺少关键材料的或不属本局管辖的项目材料,窗口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八)信息管理

窗口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审批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保密的以外)都应处于公开状态。任何个人都不应隐匿。

1、审批情况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

(1)月报。环评审批、项目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污权有偿使用)实行月报制度。每月末由经办人员将窗口审批、验收和核发情况制作成月报表,统一报送局相关处室、局领导。

(2)季报。环评审批和项目验收实行季报制度。由环评审批和项目验收人员统一报送。

(3)年报。相关审批人员负责。年报包括建设项目管理专业年报、窗口办件年报。

2、审批前公示制度。

(1)需要审批前公示的事项。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需要公示的事项,均列为审批前公示事项。目前重点有: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敏感性强经研究需要公示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竣工验收、排污权有偿使用指标和使用金核定、排污许可证核发等。

(2)公示方式。每个审批事项应统一公示文本格式。由经办人员按规定格式准备公示文本。在材料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在绍兴县政务网上公示。环境影响报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公示应根据项目情况分别在项目建设地、相关村镇、街道、社区、开发区管委会等公开场所张帖公示。涉及到广泛范围的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

(3)公示证明。在相关地点张贴公示的应由所在地单位出具已经公示的证明。并说明有否收到投诉。公示文本中留有接受投诉电话的单位,应出具有否收到投诉的证明。

(4)投诉意见处理。公示期间收到投诉的,应认真处理。做好分析、沟通、协调和意见落实工作。投诉意见处理结果作为审批依据。投诉及意见处理结果应作为审批材料一并存入档案。

(5)公示文本保存。公示原件、公示张贴的照片、网上公示的网页截屏均需及时收集作为审批材料一并存入档案。

3、审批结果公告制度。

(1)需要公告的事项。所有审批事项都应在审批结束后进行公告。

(2)公告方式。审批结果公告制作统一格式。由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受理日期、办结日期、办理结果(审批或验收文号、许可证号等)。事项办结后一个星期内由经办人员将结果在县政府政务网上公布。

4、环评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窗口免费提供环评单位的信息,供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指定和推荐环评单位。

5、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1)窗口工作人员经办的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办件情况、统计数据、存在问题都应形成书面信息,报送局办公室和局领导。

(2)窗口设信息员一人。负责统一报送窗口信息。窗口工作人员将负责事项中产生的的信息形成书面材料后报信息员,信息员统一整理后报送局办公室或中心办公室。

(3)信息员报送信息应事实清楚、数据准确、文字简练通顺。

(4)所有报送的信息都应留存备查。

四、廉政建设

环保窗口是当前环保工作中党风廉政建设最为关键和重要的岗位。由于“三集中”改革的推行,环保行政审批权集中到窗口,审批权的集中,使窗口工作既是廉政高风险岗位也是预防腐败的重点部位。因此窗口必须认真执行《中共绍兴县环保局党工委关于印发<绍兴县环保局各科室(下属单位)预防腐败重点部位及主要措施>的通知》(绍环党工委[2008]13号)精神和上级反腐倡廉有关要求。

(一)廉政建设规定

1、窗口反腐倡廉的重点部位。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等行政许可工作岗位。

(2)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岗位。

2、反腐倡廉的主要职责

(1)依法行政,坚持按法律法规要求办事;

(2)实行政务公开,及时公布行政审批和管理相关信息。

(3)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做好许可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务。

3、反腐倡廉主要措施

(1)严格遵守《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环保廉政建设“六、五、四”工程规定;

(2)不接受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审查过程中任何形式的咨询费、劳务费;

(5)不接受在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过程中任何形式的咨询费、劳务费;

(6)不做任何违法违规违纪的事;不做任何有损于公正许可的事;

(7)杜绝吃、拿、卡、要行为,提高审批效能,提供优质服务;

(8)建设项目环评评审及“三同时”验收会会议通知同时报局纪工委,便于接受监督。

(二)廉政建设规则

1、几种情况的处理。

(1)环评会、验收会期间无法推却的咨询费处理。由于建设单位坚持,在会议期间窗口参会人员不宜当场拒收咨询费的,由参会人员在二天内向窗口负责人汇报。由窗口负责人会同工作人员在二天内以窗口名义退回建设单位。窗口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由窗口负责人在二天内向局纪工委汇报,由局纪工委会同参会人员以局纪工委名义退回建设单位。

(2)环评审批、验收过程中无法推却的咨询费、劳务费处理。窗口工作人员在环评报送、审查或“三同时”验收过程中因建设单位坚持,不宜当场拒收咨询费、劳务费的,由经办人员在二天内向窗口负责人汇报。窗口负责人会同经办人员以窗口名义在二天内退回建设单位。窗口负责人参加的,由窗口负责人向纪工委汇报。纪工委会同经办人员以局纪工委名义退回建设单位。

(3)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排污许可证核发等其他事项审批过程中无法推却的咨询费、劳务费处理要求同上。

(4)建设单位不顾窗口和纪工委退回要求,仍向窗口工作人员送咨询费、劳务费的,窗口视其为向工作人员行贿行为,将有关咨询费、劳务费上交局纪工委,并通知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的所有审批事项三个月。

2、执行好廉政建设意见反馈单制度。

(1)反馈单制度适用范围:窗口组织的各类环评评审会、验收会;窗口办理审批事项。

(2)发放。环评会、验收会结束后,由会议主持人将意见反馈单发放给建设单位;窗口审批事项办结后,由经办人员将意见反馈单与审批文件一并发放给申请人。

(3)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在发放前将办理事项名称和参加(经办人员)姓名事先填入意见反馈单。意见反馈单应由申请人直接寄送给局纪工委。如申请人将意见反馈单交给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应免费提供信封,请申请人自行将意见反馈单装入信封并密封。由窗口负责人代为转交局纪工委。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柯桥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keqiaoqu/20210603/217121.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语音播报提示

您的设备需要手动确认才能开始播报

设备提示:

  • 请确保设备未静音
  • 点击确认开始播报
  • 支持后台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