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人〔2009〕63号 签发人:吴汉华
关于要求将绍兴县旅游局等
29家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请示
绍兴市人事局: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原列入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重新审批工作的通知》(浙人公[2007]29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7]13号)的文件精神,要求绍兴县旅游局、绍兴县能源监察大队、绍兴县生猪定点屠宰稽查大队、绍兴县人事考试中心、绍兴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绍兴县就业管理服务处、绍兴县劳动监察大队、绍兴县土地监察大队、绍兴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绍兴县水政监察大队、绍兴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绍兴县渔政站、绍兴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绍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县文物监察大队)、绍兴县卫生监督所、绍兴县环境监察大队、绍兴县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绍兴县统计执法稽查队、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绍兴分中心、绍兴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绍兴县柯桥经济开发区城管监察中队(柯桥经济开发区建筑管理处)(柯桥经济开发区环保安监中队)、绍兴县滨海工业区城建监察中队、绍兴县滨海工业区环保监察中队、绍兴县滨海工业区安全生产监察中队、绍兴县鉴湖—柯岩旅游度假区城建监察中队、中国轻纺城城管安监综合执法大队、绍兴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绍兴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绍兴县红十字会等29家事业单位符合参加公务员法管理的条件,特此上报,请审批!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 请示
绍兴县人事局办公室 2009年8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