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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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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县人〔2009〕45号

 

 

绍兴县人事局关于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机关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县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现根据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试行条例》和上级人事职改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2009年度全县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评聘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县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凡原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愿到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三年内可按有关政策直接申报晋升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凡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流(或转体)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三年内可按首次职改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对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经上级人事部门批准延缓退休者外,不论其是否办理退休手续或返聘,一律不再评聘。对在申报评审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参加评审,但在取得资格前已退休的,不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实行或参照实行《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个别系列除外),但可参加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后不予聘任。

二、任职条件

   (一)任职资格的初定条件

    1、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根据需要直接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确定为员级资格;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确定为助理级资格;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确定为助理级资格;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可确定为中级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确定为中级资格;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可确定为助理级资格,担任助理级职务满三年,可参加中级资格评审。

    2、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学历的各类成人教育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参照上述规定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二)任职资格的评审条件

    1、正常晋升条件

    按照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要求执行。

    2、破格晋升条件

对贡献突出、业绩显著要求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以破格评审。破格条件仍按绍市职改[1993]09号、浙职改[1992]23号和浙文人[1992]101号等文件执行。属任职年限破格者,按最多提前不超过一年掌握,属学历破格者,一般不予提前晋升。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报中级资格时可减少一个破格条件。申报初级资格原则上不搞破格评审。

   (三)学历、计算机、外语、论文条件

    1、学历和资历规定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应以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为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一律不能作为评聘的依据。申报人所具有的学历的专业与申报评审资格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一般应认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对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88)教高三字006号文件精神,在本专业工作范围内可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但在1991、1992年对全省《专业证书》教育进行清理复查期间举办的《专业证书》教育班,不予认可,所发的《专业证书》不能作为评聘的依据。

取得国外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需要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方可按相应学历学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价。

对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参加学历进修(不含攻读硕士以上学位)期间完全脱离专业岗位累计时间超过一年的,期间一般不能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并且在计算任职年限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时应扣除相应的时间。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担任低一级职务的年限计算到2009年底。

2、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凡申报评聘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培训考核,未经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能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根据省人事厅浙人发[2008]99号文件精神,从2008年5月1日起,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符合下列11个条件之一者可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年满45周岁。

2、博士学位获得者或留学回国人员。

3、申报工艺美术、艺术、文学创作、农业技术、体育教练员、乡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4、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5、硕士学位获得者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类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人员(不包括其它专业设有计算机课程的毕业人员)。

7、获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

8、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取得成绩,并获设区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人员。

9、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10、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11、在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农村的以本地名义冠名的非国有经济单位人员,但不包括以浙江名义冠名的非国有经济单位、原国有经济单位改制后仍由国家控股的单位和城区街道及以下基层单位人员,下同)。

3、外语要求

凡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参加全国中级以上专业资格考试(不包括考试科目中有外语的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各职务系列《试行条例》中有外语要求的,均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不参加外语考试或没按规定等级参加考试以及参加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能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根据省人事厅浙人专[2007]80号文件精神,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统一参加A级考试,申报副高级(含不分正、副高级别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加B级考试,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加C级考试。在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仍有效;在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仍有效。符合下列16个条件之一者可免于相应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1、申报中小学教师(含实验、教学管理)、艺术、文学创作、群众文化、社区卫生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荣获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3、年满50周岁。

4、曾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

5、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6、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按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7、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三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8、正式出版过译著,译文累计3万汉字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累计5万汉字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包括汉译外和外译汉)。

9、通过WSK、GRE、GMT、托福等考试,以及中央有关部委组织的出国留学人员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经组织批准,在国外连续进修1年以上。

10、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中级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考试高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1、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12、从事具有中国特色的临床中医、中药,古籍整理,工艺美术,文物博物,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13、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援疆、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14、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15、在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6、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初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

4、论文要求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论文,须是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或交流的代表本人学识水平、业务能力的本专业第一或第二作者的论文,论文的内容必须真实。具体论文要求按各系列2009年规定执行。

5、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部、省、市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从2009年起,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晋升、聘任、执业、从业资格注册时,需提供本年度由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已实施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且暂未使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的部门,则需提供本年度经人事行政部门验证合格的原《登记证书》或《学习卡》。

(四)其他规定

1、根据省人事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全省今年开始实施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根据市人事局相关规定,今年档案系列评审工作再延续一年,从2010年1月1日以后,不再进行档案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具体实施办法按浙人发[2009]27号文件执行。

2、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今年首次开展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具体评价条件按浙人发[2009]39号文件执行。

3、根据省人事厅、省经贸委、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今年起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方法有所调整,具体操作程序按浙人发[2009]66号文件执行。

4、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现岗位所需的相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资格予以保留。取得国家执业资格,聘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5、机关分流人员(含转体单位人员),在到企事业单位3年内,其专业技术资格可参照省人事厅浙人专[2000]149号文件精神进行申报,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3年后按正常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6、根据绍市人职[2007]37号文件精神,非国有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中级职称实行从严掌握首评政策,对高中及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须18年以上才允许按首评申报。中级以下资格仍按原条件进行申报。

7、从外省、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外省相应人事部门、中央部属单位和军队的公布资格文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调动有关证明,填写《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经县人事局审核后,初级直接确认,中级送市人事局确认,高级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确认通过人员换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于确认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依据材料不充分、有疑义,确认有困难的,需提供担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有关材料,送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认,各评委办要将这部分对象按照确认的要求与其他申报对象分列评审,评审通过人员认可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直接换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企业和原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可自主设岗和聘任。事业单位在批准的岗位数额和结构比例内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聘任,聘任时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聘任中高级职务时,可不占本单位岗位职数限额。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省“151”人才工程培养对象,市、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市、县突出贡献人才,县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县长奖”的人员,十佳青年大中专毕业生等;

4.近三年内省政府和国家部(委)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限前三名);

5、获前一年度本系统省级及以上行政先进者(含专业技术方面);

    6、博士学位获得者;

7、县外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第一次聘任;

8、35周岁以下聘任副高级、40周岁以下聘任正高级职务者;

9、硕士学位获得者聘任中级职务。

10、聘期内退休者。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岗位数额和结构比例内,可不参加竞争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1、县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人员(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二位,三等奖首位);

    2、连续三年考核“优秀”者。

    对在前一聘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没有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人员、已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及在聘期内受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人员则不能被聘任或续聘同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申报程序和评审方法

    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由个人提出申请,并组织好评审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或镇(街道)、开发区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集中报各系列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召开评审会议前15天,填写好《申请召开评委会评审会议的函》和《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连同评审材料报县人事局资格审查,核准后方能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审或推荐评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评委会办公室填写好《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连同评审材料报县人事局资格审查,核准后方能向上一级评委办申报。凡符合评审条件的,各单位和主管部门(镇、街道)要积极推荐,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和申报人的思想工作表现等要实事求是地鉴定和评价。

    根据绍市职改(2004)6号文件精神,对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开展专业组审议时,须全面开展细化量化评议,切实提高评审质量。凡本地有条件评审的专业,一般不委托到外地评审。个别特殊情况确须委托的,须经县人事局同意。未经县人事局同意,擅自参加外地和省、市有关评委会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予认可。

    五、评审材料要求

全面落实评前公示制度。各企事业单位应对上报材料中《推荐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附件三)内容在单位公告栏中公示7天,并将公示结果书面材料连同评审材料一并上报,各评委办应对评审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存在的问题将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评审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晰。附件材料须装订成册,提供复印件的须附原件备查(人事职改部门审查后予以退还,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二)。

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各级人事部门有权不予受理。报送材料弄虚作假的,其申报材料应予以退回,从评审当年起3年内停止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部门。

进一步明确申报评审纪律,有以下情形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1、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

2、党纪、政纪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在处分期内者;

3、伪造学历等申报材料未满3年者;

4、职称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

5、申报规定年限内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

    六、时间安排

各系列(专业)评审工作的计划安排见附件一,各单位和部门(镇、街道)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有关评审材料。

相关表格下载请查询中国轻纺人才网,网址:www.ctcrc.com.cn

    附件一:评审工作时间安排表

附件二:上报材料要求

附件三:推荐  系列  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

附件四:评委会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

附件五:破格推荐  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附件六:外语免试审核表

附件七: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

附件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附件九:公示结果函

附件十:申请召开评委会评审会议的函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人事  职称  评聘  通知


绍兴县人事局办公室                    2009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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