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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基层人民调解员管理和奖励的暂行办法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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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字〔200961

 

              

 

 

关于实施基层人民调解员管理和奖励的

暂行办法

各行政村(社区)、有关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改革的推进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客体复杂化、规模群体化、类型多样化、行为激烈化、总量扩大化等新的特点,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急剧上升。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员的管理,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调动基层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订兰亭镇基层人民调解员管理和奖励暂行办法,望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绍兴县人民调解员管理奖励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员,是指经群众选举、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第四条  镇司法所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培训人民调解员,处理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的投诉。

第五条   人民调解员的培训、表彰、奖励、津贴经费纳入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或者贡献突出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员设置与选聘条件

第七条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调解员3人以上组成,企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人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条  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办事、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九条  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有选举和聘任两种。每3年改选或者聘任1次,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聘任单位补选、补聘。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或聘任单位撤换。

第十条  人民调解员除由村(社区)或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由本村(社区)群众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选举产生,也可由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企事业聘任。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两委会委员以上干部兼任。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有关负责人兼任。

第十一条  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由设立该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第十二条  符合人民调解员条件,拟担任人民调解员的人员,经岗前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由县司法局颁发《人民调解员证》。持有《人民调解员证》后,方可担任、兼任或受聘为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的职责:

(一)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调解民间纠纷;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了解和掌握辖区内民间纠纷的信息和动态,排查纠纷苗头;

(四)辖区内发生民间纠纷时,立即赶赴现场,平抑事态,防止纠纷激化;

(五)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六)完成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受礼。

第五章 学习培训

第十六条  建立人民调解员年度培训制度。镇司法所负责村(社区)和企业调委会人员的培训。逐步推进人民调解员队伍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年度培训时间累计一般不少于3天。

第十七条  建立人民调解员上岗培训制度。新任人民调解员,应当参加县司法局或镇司法所组织的岗位任职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学习、掌握人民调解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方法。岗位任职培训应当集中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2天。

第十八条  组织培训的镇司法所对参训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成绩合格的,作为申领人民调解员证的基础,并作为人民调解员评比及奖励的重要依据;成绩不合格的应继续参加培训并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建议原选举聘任单位予以撤换。

第六章  工作证管理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工作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人民调解员证是人民调解员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证件。人民调解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人民调解员证。

第二十条  镇司法所上报,县司法局负责人民调解员证的制作、颁发、审验、收缴、备案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请领取人民调解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工作需要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通过上一级业务部门举办的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申请人应当通过本级调委会上报,镇司法所审核,并报县司法局备案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县司法局颁发《人民调解员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调解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相关学历证明。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回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并通知该人民调解员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对调解员进行补选、补聘:

(一)违反人民调解员纪律且情节严重的;

(二)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其他不能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应妥善保管人民调解员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任期届满或转任其他工作时须将此证交还发证机关。

第七章  经费保障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镇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培训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经费和聘用专职调解员的经费,由镇财政保障;各村(社区)调解委员会和企业、行业调委会工作经费由本级单位负责保障。

第二十五条  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的岗位津贴按镇社会稳定考核奖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奖励制度是指对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纠纷案件的补贴。根据“谁调解,奖励谁”的原则,按照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件数及矛盾纠纷难易程度,每年由镇财政安排一定的奖励专项资金,由镇司法所组织考核奖励。

根据矛盾纠纷的简易程度,确定奖励标准(涉及奖金由县、镇二级财政各半分担):

1)涉及赡养、抚养和劳动用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一般性矛盾纠纷,调解成功且纠纷登记符合程序、书面协议制作规范、实行一案一卷归档的,每件奖励100元;

2)标的在10万元以上或涉及5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等比较复杂疑难的纠纷,调解成功且纠纷登记符合程序、书面协议制作规范、实行一案一卷归存档的,每件奖励300元;

第二十七条    村(社区)人民调解员专项岗位津贴和办案奖励,经申报、审查、审核和审批后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二十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成功调解一起矛盾纠纷,应按要求如实地将有关事项填入《人民调解工作登记薄》中的“受理民间纠纷登记表”,及时将纠纷信息上报镇司法所。

案件卷宗必须有纠纷受理登记表、调解申请书、权利义义务务告知书和经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字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等材料;委托他人调解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对复杂疑难纠纷,必要时还应制作调查笔录和回访记录。

第二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在申报领取人民调解津贴和时办案奖励,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镇司法所在审查、审核人民调解津贴和办案奖励事项时,秉公办事,认真细致,严格把关。

第三十条   镇司法所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专项补贴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实行年度备案制度。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应向镇司法所备案,并建立人民调解员花名册。

第三十二条  调解员年度备案内容,包括调解员姓名、年龄、学历、政治面貌、担任人民调解工作的职务和等级,工作简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经历,奖惩记录,培训、考核记录等。

第三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调解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绍兴县司法局兰亭司法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兰亭镇人民政府

○○九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调解员  管理  奖励  办法                              

报:县府办、县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送:镇党政、人大班子成员,三办两局三中心  校对人:范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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