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兰政字〔2009〕56号
2010年度兰亭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实 施 办 法
各村、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根据卫生部等五部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的要求和(绍县政发〔2009〕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2010年度全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业人口覆盖率平均不低于98%,(以户籍在本县所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基本医疗保障的农业人口为基数)。
二、参加对象
户籍在本镇所有未参加县内或县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基本医疗保障的城乡居民(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
三、资金筹集
(一)2010年度(
农业人口只能以户为单元参加A档,城镇居民(不包括被征地农民)只能以户为单元参加B档,被征地农民可以户为单元自愿选择参加A档或B档。
1、个人出资:以户为单元,A档和B档分别按每人80元和246元的标准缴纳统筹基金。其中重点优抚(抚恤优待)对象和持有《绍兴县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镇(街道)财政按各50%的比例补助。
2、政府补助:县财政按全县实际参加人数分别给予A档和B档参加人员每人115元和200元的补助。镇(街道)财政按本镇(街道)实际参加人数分别给予A档和B档参加人员每人65元和90元补助。中央、省财政的补助资金(农业人口为每人20元,城镇居民为每人24元)全额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
3、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二)参合对象必须以户为单元整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经费采取“一次交费,当年度使用”的方法。个人缴纳部分由各村负责收取,
四、报销范围
(一)可报销费用
1、在规定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2、在规定医院就诊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3、在县内镇(街道)医院(含下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同)发生的一般门诊医疗费用和在县级定点医院发生的中药饮片和中医诊疗费用。
4、对计划内怀孕住院分娩的参合产妇实行定额补助。
(二)不予报销的费用
按原办法及本办法的配套实施细则执行。
五、报销标准
(一)在县内镇(街道)医院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发生的可报销医疗费用,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报销。县内镇(街道)医院起付标准(指可报销费用,下同)为2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参合年度内个人多次住院,分次报销,累计计算。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A档:
1、起付标准以下部分不予报销。
2、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部分,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70%,县内镇(街道)医院报销75%。
3、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报销60%。
4、3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70%。
5、参合年度内每人累计最高补偿封顶线为81000元。
B档:
1、起付标准以下部分不予报销。
2、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部分,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80%,县内镇(街道)医院报销85%。
3、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报销70%。
4、3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80%。
5、参合年度内每人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可报销费用)为157000元。
在县外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市内其它镇街卫生院住院诊治,发生的可报销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800元,先按上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标准计算,再按以下比例给予报销:
1、市级特约医疗机构按90%的比例给予报销。
2、省级特约医疗机构按80%的比例给予报销。
3、省外特约医疗机构按70%的比例给予报销。
4、市内其它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和镇街卫生院、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萧山区中医院、萧山医院按85%的比例给予报销。
5、省级非特约医疗机构和省内其它市的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按60%的比例给予报销(外出务工人员凭村委证明、急诊证明和当地暂住证按75%的比例给予报销)。
6、省外县级及以上非特约公立医疗机构按50%的比例给予报销(外出务工人员凭村委证明、急诊证明和当地暂住证按75%的比例给予报销)。
参合年度内每人累计最高补偿封顶线或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变。
(二)特殊病种经审批备案后在规定医院门诊就诊的,仍可按原办法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其门诊可报销医疗费用参合年度内可以按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报销,但两者相加每人累计最高补偿封顶线或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变。
(三)在县内镇(街道)医院门诊诊治的可报销医疗费用报销30%,其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内的药品报销35%;中药饮片和中医诊疗费用报销40%。在县级定点医院门诊诊治的中药饮片和中医诊疗费用报销35%。
(四)对计划内怀孕住院分娩的参合产妇,每人每次补助500元。
(五)县政府继续实行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配套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具体由民政部门管理实施,卫生部门配合。
(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可在当地镇(街道)医院享受两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
六、就医范围和报销方法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凭绍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和相关身份证明,可在全县19个镇(街道)医院、绍兴第二医院、绍兴县中心医院、绍兴县中医院、绍兴第三医院、绍兴县妇女儿童医院、绍兴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绍兴瑞金医院和市内所属镇街卫生院及县外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为方便参合人员就医,继续取消转院手续。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县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及绍兴市区特约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律凭绍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和相关身份证明,即时刷卡报销。不再受理这些医疗机构的发票报销。
(三)在不能刷卡报销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凭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出院小结(须有医院盖章)、有效身份证明、合作医疗卡等相关凭证到所在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四)在不能刷卡报销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凭原始发票(须有费用明细)、有效身份证明、合作医疗卡及县合作医疗办公室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到所在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办理报销手续。可集中一次报销,也可分次报销。
(五)计划内怀孕住院分娩的参合人员,凭生育证、原始发票、出院小结(须有医院盖章)、有效身份证明、合作医疗卡等相关凭证到所在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办理补助款申领手续。
(六)特殊病种门诊和普通门诊的医疗费报销及住院分娩定额补助款的申领截止日期为
七、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把医疗费用上涨幅度、医疗服务质量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定点资格和费用拨付挂钩。对联网医疗机构采取“报销款由联网医疗机构垫付、管理部门审核后拨付”的支付方式。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质量。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享受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并追回非法所得;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将合作医疗卡借与他人就医、报销的。
2、符合出院条件,医院开具出院通知书后仍拒不出院的。
3、弄虚作假,骗取合作医疗基金报销的。
4、合作医疗证遗失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或因保管不当,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三)参合人员在参合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的,中断本医疗保障关系,其所缴纳的参合费用不再退还:
1、参合人员中途参加县内或县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基本医疗保障的。
2、发现在参加本医疗保障前已参加县内或县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基本医疗保障的。
3、参合人员在参合年度内死亡的。
4、政策规定的其它应当中断本医疗保障关系的情形。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村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措施,由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主任负总责,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做法,把宣传资料送到每家每户,引导群众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严格考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镇对村干部岗位责任制考核,对按时完成任务的给予适当加分,完不成任务的则相应扣分,各村的筹资工作必须在11月25日前结束并上缴镇财政。
附:2008年度各村总户数与总人口数。
兰亭镇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主题词:2010 农村 合作医疗制度 实施办法
送:县合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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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傅玮燕 共印:6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