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稽东镇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巩固完善我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全面实施农民健康工程,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2010年度绍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绍县政发〔2009〕4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时间
二、参加对象
户籍在本县所有未参加县内或县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政府举办的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城乡居民(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
三、资金筹集
2010年度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分别按人均280元(以下简称A档)和560元(以下简称B档)的标准筹集,其中8元用于医疗救助。
农业人口只能以户为单元参加A档;城镇居民(不包括被征地农民)只能以户为单元参加B档;被征地农民可以户为单元自愿选择参加A档或B档。
1、个人出资:以户为单元,A档和B档分别按每人80元和246元的标准缴纳统筹基金。其中重点优抚(抚恤优待)对象和持有《绍兴县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镇(街道)财政按各50%的比例补助。
2、县财政补助:按全县实际参加人数分别给予A档和B档参加人员每人115元和200元补助。
3、镇财政补助:按本镇实际参加人数分别给予A档和B档参加人员每人65元和90元补助。
4、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农业人口每人20元,城镇居民每人24元,全额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
5、其他资助: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四、工作程序
(一)由镇合作医疗报销窗口提供以村为单位所有参加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家庭成员清单,作为参加A档人员的基础名单。参加B档的家庭和成员全部作为新参加对象处理。
1、收费:在镇干部的指导下,村干部根据参加家庭自愿的原则,以户为单元收取参加人员个人统筹基金。收费可采用村委设点或上门收取等形式,落实专门人员,采取边宣传、边收费、边登记等方式。
对参加A档的家庭,收取统筹基金后可在上述家庭成员清单上打“√”确认,并由家庭成员签名,新增户和人员可依照家庭成员清单格式填在清单背面,并加上一条与户主关系,不再参加的户和人员可在清单上直接划去。
对参加B档的所有家庭和人员,全部作为新参加户和人员处理,在收费的同时,按户籍性质分城镇居民和被征地农民分别做好登记,并由家庭成员核对信息无误后签名确认。其中的2009年度参合人员,必须在备注栏内注明。
在收费登记时,务必正确填写参加档次和户籍性质。特别强调新增人员的姓名、性别、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未成年人见户口簿上)、人员类型、户主姓名及与户主关系等信息一定要准确完整填写,不得缺项。
2、整户概念:即一户家庭内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政府举办的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外,都必须参加。如学生、外出经商或务工人员、参加商业保险人员等都必须参加。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家庭成员不必参加,即使参加,也不能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待遇,参合费用也不退还。
3、参合家庭中如有外来人员与本县户籍人员结婚,但还未落实户口的,如本人强烈要求参加,可凭结婚证加身份证明参加,没有身份证明的一律不能参加。尚未落实户口的小孩子不能参加。
4、如原参合家庭成员已分户,依据事实予以办理分户。
5、重点优抚(抚恤优待)对象、低保对象和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员名单由民政部门和残联提供(以2009年10月份为准),社事办要严格审核把关。
(二)收费完成后,各村将参合人员分“A档-农业人口、A档-被征地农民、B档-城镇居民和B档-被征地农民”四类,分别填写《表1 2010年度绍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家庭成员清单》,其中的重点优抚(抚恤优待)对象、低保对象、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员务必在人员类型栏中注明。在此基础上,按以上分类分别填写《表2 2010年度绍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户参加情况登记表》。表1和表2均一式二份,一份报镇合作医疗报销窗口,一份村留底备查,作为各村参加情况的原始依据。然后,将新参加人员分四类分别填写《表3 2010年度绍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参加人员登记表》(2009年度参合人员在2010年选择参加B档的必须在备注栏内注明);将2009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而2010年不再参加的人员,分农业人口和被征地农民分别填写《表4 2010年度绍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续保人员登记表》,表3和表4各一式三份,一份留村(社区),一份报镇(街道),一份由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合医办〕审核汇总后集中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医办)。
(三)镇汇总村上报的数据后,准确填写《表5 2010年度绍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参加情况汇总表》(四类人员分别填写)、《表6 2010年度绍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A档参加和筹资情况汇总表》和《表7 2010年度绍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B档参加和筹资情况汇总表》,加盖镇公章后,与上述表3、表4一并于
(四)县合医办审核后,向新参加成员发放《绍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其中第四轮(2007-2008年度)和第五轮(2009年度)已参加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可继续使用原卡,不再重新发卡,如卡已遗失则作挂失补卡处理。
(五)合作医疗户和人员的编码。
参加合作医疗的家庭实行一户一号,号码共8位,设置规则如下:
囗囗 囗囗 囗囗囗囗
镇代码 村代码 户代码
稽东镇(19)。
村代码(2位)和户代码(4位)由镇合医办编制,上轮已有的不能变更。
新增参合家庭户号从2009年的尾数起编制,保留减少家庭户号,不能填入新增户。
参加合作医疗的家庭成员实行一人一号一卡,新参加人员的编号由各镇合作医疗办编制,具体规则是在上述户号的前面加上330621、后面再加二位数的家庭成员序号,共16位数。
前几轮已参加过的人员(包括县内户籍迁移人员)合作医疗号不得更改。
五、就医管理
参加人员可凭绍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和相关身份证明,在相关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
(一)住院
1、可在下述定点医疗机构、特约医疗机构和市内其它镇(街道)医院及县外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为方便参合人员,继续取消转院手续。
2、定点医疗机构:本县19个镇、街道医院(含下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同)及绍兴第二医院、绍兴县中心医院、绍兴县中医院、绍兴第三医院、绍兴县妇女儿童医院、绍兴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绍兴瑞金医院。
3、特约医疗机构:绍兴市人民医院、绍兴市第六人民医院、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绍兴市妇幼保健院、绍兴市中医院、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益眼科除外)、附属第二医院、附属妇产科医院、附属儿童医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总院)、附属中山医院(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总院)。
(二)特殊病种门诊
患下述9种疾病的参合人员,可由本人或家属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的确诊诊断证明(精神病必须由专科医院出具)、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明、有效诊断依据(恶性肿瘤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理切片报告原件或加盖医院公章的复印件),去绍兴市人民医院、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限精神病)、绍兴第二医院、绍兴县中心医院、绍兴县中医院其中一家医院办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申请手续(肺结核病只能选择绍兴县中心医院办理),经户籍所在镇(街道)合医办审核认定并报县合医办备案后,可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和特约医疗机构门诊自主选择就医。
特殊病种范围:
1、恶性肿瘤放(化)疗。
2、尿毒症肾透析。
3、城镇职工医保制度规定的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5、系统性红斑狼疮伴有心、肺、肝、肾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6、血友病。
7、精神病。
8、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脑、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9、肺结核病(陈旧性肺结核病除外)在归口医院诊治的。
(三)普通门诊
在县内19个镇、街道医院门诊和县级定点医院中医类门诊就诊。
(四)报销范围
1、符合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报销标准等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县内镇(街道)医院的门诊医疗费用及县级定点医院门诊中药饮片和中医诊疗费用。
2、对计划内怀孕住院分娩的参合人员实行定额补助。
3、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每天最高不超过30元。
4、符合报销范围的材料费1万元以上部分自负40%后再按比例报销。
(五)不予报销的费用
1、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家庭病床、特别护理、特需医疗服务费(如:点名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检查治疗加急费等)。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斜视矫正术、口吃矫治、兔唇、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及康复性医疗。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等)。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C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胶片、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及丙类材料费。
4、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正术。
(4)气功、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心理治疗、暗示治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它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性病检查治疗)。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4)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的医疗费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及其它因第三者责任造成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5)怀孕、分娩、流产、堕胎及采取其它计划生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6)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商业保险费及各种杂费。
(7)挂牌住院或冒名住院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8)绍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外的其它费用。
(9)参合人员暂停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10)因重大传染病流行或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所需的防治经费,原则上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列支。
六、报销标准及其它待遇
(一)住院
1、在县内镇(街道)医院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发生的可报销医疗费用,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报销。参合年度内起付标准(指可报销费用,下同)县内镇(街道)医院2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多次住院,分次报销,累计计算。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A档:
(1)起付标准以下部分不予报销。
(2)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部分,县内镇(街道)医院报销7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70%。
(3)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报销60%。
(4)3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70%。
(5)参合年度内每人累计最高补偿封顶线为81000元。
B档:
(1)起付标准以下部分不予报销。
(2)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部分,县内镇(街道)医院报销8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80%。
(3)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报销70%。
(4)3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80%。
(5)参合年度内每人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可报销费用)为157000元(按县级定点医院报销标准折算最高补偿封顶线为123200元)。
2、在县外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市内其它镇(街道)医院住院诊治,发生的可报销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800元,先按上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计算,再按以下折扣给予报销:
(1)市级特约医疗机构按90%的折扣给予报销。
(2)省级特约医疗机构按80%的折扣给予报销。
(3)省外特约医疗机构按70%的折扣给予报销。
(4)市内其它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和镇(街道)医院、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萧山区中医院、萧山医院按85%的折扣给予报销。
(5)省级非特约医疗机构和省内其它市的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按60%的折扣给予报销(外出务工人员凭村委证明、急诊证明和当地暂住证按75%的折扣给予报销)。
(6)省外县级及以上非特约公立医疗机构按50%的折扣给予报销(外出务工人员凭村委证明、急诊证明和当地暂住证按75%的折扣给予报销)。
参合年度内每人累计最高补偿封顶线或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变。
(二)特殊病种门诊
经审核认定并备案的特殊病种参合人员,在享受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同时,在上述规定医院门诊就诊发生的可报销医疗费用,在参合年度内可以按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报销,但参合年度内与住院报销费用相加每人累计最高补偿封顶线或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变。
(三)门诊
在县内镇(街道)医院门诊诊治,发生的可报销医疗费用报销30%,其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内药品报销35%;可报销中药饮片和中医诊疗费用报销40%。在县级定点医院门诊诊治,发生的可报销中药饮片和中医诊疗费用报销35%。
(四)住院分娩
对计划内怀孕住院分娩的参合人员,每人每次补助500元,不再报销医疗费用。
(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可在当地镇(街道)医院享受两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
七、报销方法
(一)参合人员,在联网医疗机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及绍兴市区所有特约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律凭绍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和相关身份证明,即时刷卡报销医疗费用。不再受理上述医疗机构的发票报销。
(二)在符合规定的非联网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凭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出院小结(须有医院盖章)、有效身份证明、合作医疗卡等相关凭证到所在镇(街道)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三)在符合规定的非联网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凭原始发票(须有费用明细)、有效身份证明、合作医疗卡及其它相关证明到所在镇(街道)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办理报销手续。可集中一次报销,也可分次报销。
(四)计划内怀孕住院分娩的参合人员,凭生育证、原始发票、出院小结(须有医院盖章)、有效身份证明、合作医疗卡等相关凭证到所在镇(街道)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申领补助款。
(五)特殊病种门诊和普通门诊医疗费发票报销及住院分娩定额补助款申领截止日期为
八、医疗救助
县政府建立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配套的医疗救助政策,设立专用账户,具体由民政部门管理实施,卫生部门配合。
九、监督管理
(一)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监管。进一步健全合作医疗财务管理制度、基金审计制度,严格落实补偿费用公示制度。县合医办每月向社会公布全县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镇合医办每月5日前在所在村上墙公示各村参合人员上月合作医疗费用补偿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增强基金使用透明度,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二)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由镇合医办向其追回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1、给参加人员挂牌住院的。
2、诊治时不验证或弄虚作假,将未参合人员姓名改成参合人员姓名的或给未参合人员冒名住院的。
3、违反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超量开药,以及利用工作之便串换药品的。
4、给参合人员报销不属于合作医疗规定范围医疗费用的。
(三)参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暂停其享受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待遇3-5个月,并追回非法所得;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将合作医疗卡借与他人就医、报销的。
2、符合出院条件,医院开具出院通知书后仍不出院的。
3、弄虚作假,骗取合作医疗报销基金的。
4、合作医疗证遗失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或保管不当,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四)镇报销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行政处分,追回损失,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统筹资金损失的。
2、贪污、挪用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的。
3、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和徇私舞弊的。
(五)参合人员在参合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的,中断本医疗保障关系,其所缴纳的统筹基金不得退还:
1、参合人员中途参加县内或县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基本医疗保障的。
2、在参加本医疗保障前已参加县内或县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基本医疗保障的。
3、参合人员在参合年度内死亡的。
4、政策规定的其它应当中断本医疗保障关系的情形。
本实施细则由镇合医办负责解释,与2010年度绍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配套实施。
稽东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