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规范新建城镇拆迁安置小区供配电
设施建设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中心城建管办、平水副城管委会:
针对近阶段各镇(街)在拆迁安置小区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到供电部门办理用电征询手续,在小区供配电设施选点和布置上未与供电部门达成一致意见,造成后续设计返工、供配电设施布局困难等一系列问题。为规范各类城镇拆迁安置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加快拆迁安置房建设进度,保障拆迁工作顺利推进,现对拆迁安置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有关审批要求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各类城镇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其他商品房项目参照执行。
二、基本原则
城镇拆迁安置小区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三、基本程序
1、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总平面布置图设计完成后,先行到供电部门就小区供配电设施设置征询供电部门意见。
2、供电部门依据相关规程、政策和当地供电条件及时与建设单位在小区供配电设施形式及布置方式上达成初步意见,在总平面布置图上标注相应的供配电设施布点及形式要求并加盖供电部门业务章。
3、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总平面布置图规划确认,规划管理部门应将供电部门意见作为审批前置条件。
4、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前期工作进展,及时到供电部门办理正式用电征询手续,供电部门依据先期形成的意见,进行供电方案详细确定和正式答复。建设单位据此向供电部门办理临时用电申请并开工建设。
四、设置原则
小区配套供电设施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上级有关政策,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遵循如下原则:
1、应根据总体用电容量由业主单位出资建设配套开闭所、环网柜和分支箱等。开闭所、环网柜、分支箱应在地面以上户外单独设置,不得设置在地下层。
2、小区配套公变原则上应采用地上配电房形式布置,以独立建筑物为宜,也可结合主体建筑设置,一般应设在地面一层或二层。如采用箱变形式布置,要求箱变离最近住宅建筑物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0米。
3、小区配套建设的开闭所、环网柜、配电房应设在规划部门批复的用地红线范围内,不得超越用地红线范围,同时应预留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确保电力设施的检修、抢修。
五、工作要求
建设单位未与供电部门就小区供配电设施形式布置达成初步意见的,规划部门不得对项目总平面图进行确认。建设单位未办妥正式用电征询手续,供电部门不予受理临时用电申请。因建设单位未及时办理上述相关手续而引起的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绍兴县建设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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