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局属有关单位:
文物展(藏)品的征集及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为保证我县文物征集管理的规范有序,避免在质地、等级、品相、价值、真伪等环节造成失误,现将《绍兴县博物馆文物藏(展)
品征集管理规程》下发,请严格按照此规程做好相关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县博物馆(筹)展品征集操作规定(试行)》自行废止。
附:绍兴县博物馆藏(展)品征集管理规程
绍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报: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李海洋同志
送: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绍兴县博物馆文物藏(展)品征集管理规程
博物馆藏(展)品征集工作对于弘扬民族悠久文化和地方传统文化,提升博物馆藏(展)品的整体水平,增强博物馆陈列、展示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加强对文物的抢救、保护、利用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为规范博物馆藏(展)品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程。
第一条 明确职责、健全组织。为了规范征集程序,提高征集决策的科学性,成立“绍兴县博物馆藏(展)品征集领导小组”,实施文物征集的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工委书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局纪工委书记和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包括相关科室负责人、县文化发展中心主要领导和文博专家。征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发展中心内。
第二条 藏(展)品征集范围。根据当前社会现状,博物馆要面向社会,广开门路,把握机遇,有计划地开展征集工作。征集范围以越国文物、越窑青瓷及与陈列、展示、研究有密切关联的珍贵文物为重点,包括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文物;古代和近现代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有关,具有典型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史料价值的重要实物。
第三条 藏(展)品征集方式。可采用协商转让、捐赠奖励、有偿调拨、市场购买、拍卖购入等多种合法途径予以开展。
第四条 藏(展)品征集程序。为保证征集工作有序进行,加强必要的监督机制,征集操作程序包括:
1、年度藏(展)品征集工作方案和计划由博物馆提出,经征集领导小组批准后,严格按照征集工作方案和计划物色相关文物,并把好初步鉴定关。
2、根据前期征集品考察情况,对初审标的物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专题汇报,并报征集领导小组审查。
3、征集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对该藏(展)品是否予以征集的决定。在同意征集后,由专人护送至浙江省文物鉴定委员会进行真伪鉴定及文物价值的评估。
4、征集品的鉴定委托浙江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组织、指定专业人员进行,并出具有浙江省文物鉴定委员会3位鉴定专家签字的鉴定书。该鉴定书具有对该征集品真伪及文物价值鉴定的法定效力。
5、征集品的价格需经过市场调查、专业咨询、专家评估及与提供者协商等程序后,由征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确定。
6、藏(展)品征集经费在年初的工作计划中立项,当年文物经费中列支。单价在20万元以下的,由征集领导小组同意后征集;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需经县分管领导同意后征集。
7、任何一件藏(展)品的征集,都必须有征集单位盖章、经手人、证明人、领导同意的签字,以及专家鉴定书等手续。
8、藏(展)品征集后,需有提供该藏(展)品的单位或个人配合出具相应的手续或收据,以完善必要的征集程序。
9、藏(展)品征集后,必须及时办理交接,入库手续,并严格按照文化部《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登记、造册,专职保管。
第五条 在实施博物馆藏(展)品征集工作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管理规程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