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转发《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县机关各部门: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5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县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县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二年、满三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现每月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满二年的由每人每月295元调整为355元,满三年的由每人每月395元调整为455元。
中共绍兴县委组织部 绍 兴 县 人 事 局
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 兴 县 财 政 局
二O一O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