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屠剑伟委员提出的“关于和谐个体工商户和雇工劳动关系的建议”的提案(第126号)已收悉,现就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相关事项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及有关权利和义务是由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条例》于1987年9月1日起施行。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条例》中有很多内容不再适应现实需要,但在新的条例出台前它仍然是有效的行政法规(新条例草案已由国务院法制办于2009年7月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了)。
二、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处理个体工商户和雇工劳动关系中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市场准入的审查把关,严格依法地履行注册登记职能。二是加强日常监管,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三是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劳动用工管理,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联系人:马勤业 联系电话:84131107
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