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残疾人辅助器具(含简易训练器具)能够补偿、减轻或抵消因残疾造成的身体功能的缺失或障碍,是残疾人康复最直接有效的手段,是残疾人融入社会、参与社会活动、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为实现全县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促进我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根据《中共绍兴县委、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县委(2009)4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配发对象
户籍在本县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相关配发条件的贫困残疾人(指本县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
二、配发原则
1、坚持因人而异,视不同残疾类型不同需求配发相应的辅助器具的原则。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坚持照顾贫困,兼顾重度的原则。
三、配发品种
配发品种是指适用于肢体、听力、言语、视力、智力等四种类型的残疾人使用的29种品种(详见附件一),并根据康复需求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四、配发周期
残疾人辅助器具配置周期为3-5年,即根据使用年限符合配置条件内的残疾人,每3-5年享受一次配置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内的辅助器具不予调换。超过使用年限已破旧不能再使用经审核确需更换的,残疾人需将已配发的辅助器具以旧换新。
同一周期内,适配残疾人根据自身需求情况给予免费配发一件辅助器具。
在配发品种外,低保、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在县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站购买非免费配发的适配辅助器具,在成本价上再按20%比例优惠。在该器具使用年限内不再对该残疾人重复配发同类辅助器具。
五、配发程序
(一)调查申报
1、有需求的残疾人根据自身残疾状况,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残联提出要求配发残疾人辅助器具书面申请,经康复医生和康复协调员核实,由镇(街道)残联审核后报县残联审批。
2、依据残疾人本人申请,镇(街道)残联在每年的11月底前做好下一年度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的调查、统计、汇总工作,将辖区内需配发的辅助器具的品种、数量上报县残联。
(二)审核批准
县残联对申报对象的配发资格、所报的残疾人辅助器具是否与其残疾状况相适应以及各镇(街道)所申报的人数比例统筹考虑分批进行审核批准。
(三)组织配发
县残联在次年分上、下半年两次组织货源,同时分两次组织配发,上半年5—6月份,下半年9—10月份将配发的辅助器具发放到镇(街道)残联,再由镇(街道)残联通知村、居委会(社区)将辅助器具发放到残疾人。
六、管理和监督
(一)县残联是本县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工作的主管部门,县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中心负责配发工作的具体实施、维修(指简单维修和转介服务);镇(街道)残联负责本镇(街道)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工作的调查、登记和发放,建立发放台帐,做到一人一表,实行动态管理。
(二)镇(街道)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工作的监督。对已享受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的残疾人要加强管理,并指导其正确使用辅助器具,提高使用效率和效果。残疾人不得将配发辅助器具出售和违反规定使用,一经发现此类违规行为,取消配发资格。
(三)各级残疾人专门协会和残疾人有权对残疾人辅助器具的配发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县残联将及时调查处理。
镇(街道)残联要广泛宣传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的有关政策和各类残疾人常用辅助器具(包括康复器材)的品种、性能和功能等知识,增强残疾人及其家庭对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认识和了解,加强自我保护和康复意识;同时要发动社会各界献爱心,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以确保我县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工作的顺利开展。
服务、管理举报电话:84135963
七、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已享受过免费配发的残疾人在相关辅助器具使用期满后再予以配发。
附件:1、绍兴县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品种目录及适配对象表
2、绍兴县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申请表
3、绍兴县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领取登记表
4、绍兴县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汇总
绍兴县残疾人联合会
绍兴县财政局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