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工商所(分局)、县局各科(室):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的关键时期,是农资销售的高峰时节。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切实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浙工商市〔2010〕13号 )的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增强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肥料、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把开展“红盾护农”这一品牌工程抓紧抓实抓好,把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二、落实措施,严厉查处假冒伪劣肥料坑农害农行为
各工商所(分局)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查处坑农害农违法案件。突出重点品种,把复合肥、复混肥等容易出现假冒伪劣现象的品种,以及辖区农业生产需求量大的肥料品种作为检查重点,严厉查处假冒伪劣肥料坑农害农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重点要突出把有效含量不足、虚假标识、“傍名牌”等作为肥料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组织有针对性的定向监测活动,严厉查处有效含量不足、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劣质肥料。严厉查处利用境外虚假登记的企业名称并以委托加工、授权使用、监制等名义加工生产“傍名牌”肥料的行为;依法查处标识不规范、虚假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利用对产地、质量、商标虚假表示等手段,国产肥冒充进口肥,欺骗和误导广大农民的违法行为。要组织专项抽检,加强对化肥的质量监测。
三、立足职能,严厉查处违法经营高毒农药行为
各工商所(分局)要依法履行职能,认真检查农药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务必做到职责范围的事严落实,职责以外的事不越权。要严格落实《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农药只能由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和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等7种机构经营。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类的农药,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办理核准登记。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加强对农药经营单位的检查,发现无照经营的,要立即取缔;对超范围经营的,要依法处理。要认真按照《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办法》(总局45号令)的规定,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督促农药经营者建立进货索证索票、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等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查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农药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及时受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要加强农药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农药广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资商品的违法行为, 重点是依法严厉查处经营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
四、强化责任,进一步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各工商所(分局)要结合责任区监管模式,把红盾护农的各项工作细化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责任到位、职责分明。要结合时令,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加强日常监管巡查,督促农资经营者落实各项农资经营管理制度。要及时向辖区党委政府汇报沟通,取得支持。要加强与农技站、植保站等农业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工商所(分局)要在6月20日、10月20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及全年的工作情况书面上报县局市场合同科。各工商所(分局)在农资市场监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局报告。县局联系人:市场合同科吴智宏,电话:84139391。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