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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县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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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绍兴县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县残疾人联合会

绍兴县财政局

00年四月二十一日

 

 

 

绍兴县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县委[2009]48号)的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残疾人积极应对就业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扶持力度,特制定绍兴县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暂行办法。  

  、残疾人自主创业创办企业贷款贴息

(一) 贴息对象

1、拥有绍兴县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年龄为男性1860周岁,女性1850周岁且有劳动能力;

3、首次自主创业创办企业并实质性运行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场所,缴纳税费;

4、通过银行取得贷款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体经营业主及小型企业法人(年销售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

(二) 贴息额度、期限和标准

1、贴息额度:20万元贷款额度内;

2、贴息期限:二年;

3、贴息标准:按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三)申请程序 

1、需报送材料:

1)贷款贴息申请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贷款用途的情况说明;

4)银行贷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付息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开户银行及账号。

2、申请时间:

每年4月底前向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所提出上年政策兑现申请,经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所核实,报县残联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核拨资金。

二、残疾人灵活创业补贴(从事农业生产)

(一)扶持对象

1、拥有绍兴县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年龄为男性1860周岁,女性1850周岁且有劳动能力;

3、首次灵活创业并实际运作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场所;

4、补贴规模要求:大田10亩以上、大棚5亩以上、生猪20头以上、家禽2000只以上、鱼塘30亩以上、山林5亩以上 (符合其中一项即可)

(二)扶持标准及期限

根据规模和运行情况,每人每年补贴3000-5000, 补贴期限为2年。

(三)申请程序

1、需报送材料:

1)灵活创业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

4)创业场所凭据:创业场所是租用的,应提供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创业场所是申请人本人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农村申请人房屋是本人的,提供农村房屋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使用农田、鱼塘、山林的应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租用(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村镇两级提供的创业规模相关证明。

2、申请时间:

每年4月底前向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所提出上年政策兑现申请,经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所核实,报县残联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核拨资金。

、残疾人注册创业补贴

(一)扶持对象

1、拥有绍兴县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年龄为男性1860周岁,女性1850周岁且有劳动能力;

3、首次注册创业并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场所;

(二)扶持标准及期限

在其实际经营的前三年内给予总额5000元的分阶段补助,其中:第一年补助2000元,第二年补助1500元,第三年补助1500元。

(三)申请程序

1、需报送材料:

1)自主创业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场所凭据:营业场所是租用的,应提供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营业场所是申请人本人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农村申请人房屋是本人的,提供农村房屋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使用农田、鱼塘、山林的应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租用(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时间:

每年4月底前向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所提出上年政策兑现申请,经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所核实,报县残联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核拨资金。

四、监督管理

1、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确保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资金专款专用。

2、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采取全程跟踪稽查和全面公开方式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

3、对伪造营业执照等有关凭证资料、借用残疾人名义、没有实质性经营等骗取扶持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且今后不得再享受残联其他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4、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残疾人必须在实际运作一年后方可申请。

5、符合上述政策的残疾人不得重复享受,由残疾人本人自愿选择其中一项,以前已享受过残疾人自谋职业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扶持办法。

6、绍兴县福利企业、残疾人扶贫基地、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场所不享受残疾人自主创业贷款贴息政策。

7、本办法自2009101起实行。

8、本办法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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