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司法局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三年推广计划的通知》(绍县政办发[2009]93号)文件精神,整合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资源,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三农”,经县司法局研究,决定通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与镇(街道)结对的方式,进一步推进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与镇(街道)结对的方式,进一步推进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力争2010年底前提前完成农村法律顾问覆盖全县100%行政村的目标任务。
二、工作内容
为解决全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数量少、行政村数量多的矛盾,县司法局决定通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与镇(街道)结对的方式,将全县19个镇(街道)指派给13家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确保每一个镇(街道)至少与一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结对,接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再指定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结对镇(街道)下辖行政村的农村法律顾问,从而提前完成全县“一村一法律顾问”的目标任务。
(一)确定结对名单。县司法局综合全县法律服务行业发展状况和各镇(街道)实际,为每一个镇(街道)指派相关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结对名单见附件一。
(二)签订农村法律顾问协议。8月底前,接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各镇(街道)、司法所协商,统一或逐个与结对镇(街道)下辖行政村签订农村法律顾问合同。农村法律顾问合同需提交县司法局备案一份。农村法律顾问合同书范本见附件二。
(三)统一挂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担任法律顾问的行政村实行挂牌服务。接受指派担任农村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和)的姓名、照片、联系电话等内容应制成版面,在各村公开上墙。
三、工作要求
(一)主动衔接,确保工作到位。县司法局由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结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镇(街)、司法所要摸排清楚下辖行政村法律顾问情况,联系和配合指派给本镇(街道)的法律服务单位,组织安排好下辖行政村的农村法律顾问签约工作。各律师事务所要主动联系结对镇(街道)、司法所,选派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律师担任结对镇(街道)下辖行政村的农村法律顾问。
(二)免费为主,双方自愿结对。接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各镇(街道)下辖行政村法律顾问原则上以免费为主。各镇(街道)或者下辖行政村愿意支付一定法律服务补助费用的,由双方自行约定。结对名单系县司法局综合各方面情况确定,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除担任指派的镇(街道)下辖行政村法律顾问外,也可自行联系担任其他镇(街道)下辖行政村法律顾问。各镇(街道)及下辖行政村已聘请或打算聘请县司法局指派之外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农村法律顾问的,需将签订的农村法律顾问合同提交县司法局备案。
(三)强化监督,确保工作实效。县司法局将跟踪督导各律师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各镇(街道)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并纳入各镇(街道)、司法所相关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加强信息交流,要及时上报好的经验做法,通过县司法局普法信息网和司法行政工作简报刊发。
附件1:法律服务单位与镇(街道)结对名单
2:绍兴县农村法律顾问合同书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法律服务单位与镇(街道)结对名单
|
镇(街道) |
指派结对的法律服务单位 |
|
柯桥街道﹡ |
越光、乾盛、聚腾、建尧律师事务所 |
|
柯岩街道 |
明显律师事务所 |
|
华舍街道﹡ |
德顺律师事务所 |
|
湖塘街道﹡ |
乾盛律师事务所 |
|
钱清镇﹡ |
钱清法律服务所 |
|
杨汛桥镇 |
鉴湖律师事务所 |
|
夏履镇﹡ |
钱清法律服务所 |
|
齐贤镇﹡ |
齐贤法律服务所 |
|
安昌镇﹡ |
越光、明显律师事务所 |
|
马鞍镇﹡ |
鉴湖律师事务所 |
|
孙端镇 |
理论律师事务所 |
|
陶堰镇 |
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 |
|
富盛镇 |
天锐律师事务所 |
|
福全镇 |
聚腾律师事务所 |
|
兰亭镇 |
越光律师事务所 |
|
漓渚镇 |
明显律师事务所 |
|
平水镇 |
平江法律服务所 |
|
王坛镇 |
建尧律师事务所 |
|
稽东镇 |
越光律师事务所 |
标﹡的镇(街道)为已全部或基本完成所辖行政村的农村法律顾问聘请(以在县司法局备案的农村法律顾问合同为准)。
附件2:农村法律顾问协议书范本
绍兴县农村法律顾问合同书
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为贯彻落实绍县政办发[2009]93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绍兴县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将法律服务、法治宣传与推进“三农”工作相结合,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甲、乙方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办人员
1.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律师因合理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指派其他合适人员接替。对未尽职的法律顾问,甲方有权要求调换。上述人员更换,应当及时上报县司法局。
二、法律服务范围
1.为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农村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2.定期在农村开展法制宣传,对农村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3.协助起草、修改和审核农村村民公约、规章制度、法律文书等;
4.协助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帮助化解矛盾纠纷;
5.双方约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期限为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若合同届满,甲方不通知乙方终止,乙方也未提出终止,视为续订一年。其后每年类推。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
2.乙方对接触、了解到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事项以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3.乙方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有权进行审查和验证。
5.乙方若发现甲方有违法经营、管理行为的,有权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予以指出,并将《法律意见书》送绍兴县司法局备案。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的向乙方提供其所需的资料和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甲方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
3.甲方如遇下列情形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⑴涉及村民集体诉讼或上访案件;
⑵涉及农村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涉法问题;
⑶涉及农村违法行为:
⑷涉及农村重大突发事件;
⑸涉及农村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4.甲方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当面或电话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做出答复。
六、法律顾问费用
1.乙方免费为甲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2.乙方因开展除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外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予以补助,如交通费、住宿费等。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诉讼、参加仲裁以及参与甲方重大事项的决策、谈判活动,应另行办理委托,乙方应按同类案件的收费标准给予优惠。
七、其他
1.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必要时订立补充合同。
2.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绍兴县司法局、所在镇(街道)各备案一份。
八、特别约定
聘请方(盖章): 受聘方(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主题词:司法 农村 法律顾问 |
|
抄送:县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 |
|
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
|
绍兴县司法局办公室 2010年7月28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