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浙卫发〔2007〕99号)及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绍市卫发〔2009〕122号)的规定,各医疗卫生单位《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向县卫生局申请校验。现就2010年度《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县中医院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
县计划生育指导站
各镇(街道)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瑞金医院
二、材料提交
各医疗机构在9月25日前填写《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见附件1)提出申请,并向县卫生监督所提交下列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2.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见附件2、3);
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4.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的情况及检测报告;
5.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三、工作要求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有利于规范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安全和健康,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校验工作的重要性,应认真组织,如实地准备校验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提交。
由县卫生监督所负责校验具体工作,将对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县卫生局经审批同意后,予以校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校验,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医疗机构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校验不符合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附件:1.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2.绍兴县2010年医疗机构射线装置一览表;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
138号 附件.doc
二O 一O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