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司法所、各商会:
为深入贯彻县委、县政府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有效化解涉及商会的各类矛盾纠纷,进一步促进我县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全县司法行政机关、商会组织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 “和谐柯桥”总体要求,全面加强人民调解与社会调解的衔接协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 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主要调解发生在商会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经营、管理、劳资、买卖等纠纷,做好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防激化工作。
第三条 县司法局、县总商会成立商会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两个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双方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第四条 县总商会挂牌设立县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各商会,根据需要可单独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会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对其具有工作指导关系。
县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各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上应加强交流沟通,密切协作,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第五条 各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统一为“商会名称+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六条 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专职调解员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商会共同面向社会统一选聘。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可以由司法行政干部、商会人士、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组成。根据情况可特邀当地仲裁委员会、民商事专业人员、群众代表以及品德高尚、信誉良好的商会会员企业家担任人民调解员。
第七条 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县总商会负责,业务指导及培训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
第八条 按照属地原则,各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商会内发生的纠纷。县司法局轻纺城司法所对各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案件调解进行业务指导,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参与调解。
第九条 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启动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商会负责解决。
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案件由县司法局争取列入县“大调解”成功案件奖励。
第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商会组织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总结、交流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根据需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商会组织可设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员,负责协调、联络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运作及联席会议有关情况。
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队伍、制度、规范化及阵地建设应遵照《人民调解法》、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执行,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做到成立伊始即能规范高效运行。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机构设置 商会 人民调解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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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省司法厅, 省工商联,市司法局,市工商联,县委办,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县“大调解”办,县有关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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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司法局办公室 2010年9月15日印发 |
(共印10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