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浙江省2010年中小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分级管理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县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全县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包括:各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服务站、门诊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务室、村卫生室、个体医、民营医院等,并通过2010年《绍兴县卫生局关于对中小医疗机构实施依法执业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评定为规范、合格的医疗机构。
二、凡在2009年发证、校验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有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请,填写《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经本局核实审批后方可开展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三、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一年的,必须向本局办理注销登记。
四、对于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给予1至6个月暂缓校验期。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在暂缓校验期满后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取消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工作要求:
(一)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校验时必须附医疗机构执业人员名单,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附2名执业助理医师(或其中1名执业护士)以上执业证书复印件。具有村卫生室第二名称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附1名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证书复印件和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复印件。
(二)村卫生室校验原则上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绍兴市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的要求进行。申请校验时必须附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执业证书复印件,提交村民委员会与拟聘人员签订的承担村卫生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工作的聘用证明,聘用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村卫生室的法人可由设置主体负责人或村卫生室负责人担任。今后村卫生室新增加执业人员由村委提出聘用人选报镇(街道)医管会初审同意后报局审批。
(三)各医疗机构领导要重视医疗机构校验工作,认真对本医疗机构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县卫生监督所在开展《绍兴县卫生局关于对中小医疗机构实施依法执业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评定同时,要在全县医疗机构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重点是执业人员执业资格、诊疗科目、医疗美容、性病诊疗、消毒灭菌、《浙江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用药情况等。
(五)各镇(街道)医管会要配合县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对校验申请表的初审和表格填写业务指导工作。
六、校验时间:各镇(街道)人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校验时间为2010年8月28日至9月15日止,其余医疗机构时间为9月15日至9月28日止。
二0一0年九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