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国家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和“浙江省第二轮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创建工作,规范各医疗机构对孕产妇产前、手术病人术前艾滋病免费检测工作,切实推进我县艾滋病防治工作,根据《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及省卫生厅、财政厅联发《关于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孕产妇产前、手术病人术前艾滋病检测费用实行财政补助的通知》(浙卫发〔2007〕184号)和《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县推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意见的通知》(绍县政办发〔2010〕9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孕产妇产前、手术病人术前艾滋病检测费用实行财政补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免费检测对象
县、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手术(包括住院或门诊手术、妇科的人工流产和引产手术、放取环手术、结扎手术等)病人;进行介入治疗、内窥镜检查、血透、创伤性检查、创伤性治疗(不包括浅静脉穿刺、肌肉注射、皮内注射、皮下注射)等病人。
对无创伤性治疗和检查者,原则上不做艾滋病筛查;如此类病人有要求或有可疑病史进行艾滋病检测的,费用由病人自负,也可动员其到设立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门诊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咨询检测。
二、免费检测机构
已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的县、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
三、财政补助标准与方式
已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上述对象艾滋病检测的,由县财政按每人次16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医疗机构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绍兴县医疗机构孕产妇产前、手术病人术前艾滋病免费检测登记表》(见附件1)报县疾控中心;经县疾控中心审核后统计汇总(见附件2),每半年一次(每年的7月10日、1月10日前)报县卫生局和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每半年一次(在7月份、1月份)核拨补助经费,通过县卫生系统财务核算中心拨付各医疗机构。
承担县疾控中心下达的艾滋病重点人群监测对象的检测费不列入此项补助范围。
本项财政补助政策从2011年1月起实施。
四、检测管理要求
各医疗卫生机构对专项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县财政、卫生部门将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孕产妇产前、手术病人术前艾滋病检测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已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实施规范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操作程序,对不按规定进行艾滋病检测或报送检测信息的,不予拨付艾滋病检测补助经费。在开展妇产科、手术业务但尚未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尽快申报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以进一步完善我县艾滋病监测网络。
附件:1.
绍兴县医疗卫生机构孕产妇产前、手术病人术前艾滋病免费检测登记表.doc
2.
绍兴县医疗卫生机构孕产妇产前、手术病人术前艾滋病免费检测人数汇总表.doc
绍兴县卫生局 绍兴县财政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