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村(居):
为深入贯彻执行《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县政发〔2009〕30号)精神,方便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补贴业务,现就办理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办理对象
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
下列人员可界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含已“农转非”被征地农民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指具有本县非农户籍,在失业登记时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指本县非农户籍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
(三)城镇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的失业人员。指非农户籍持有《绍兴县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和持有绍兴县民政局出具的城镇低保边缘户证明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
(四)农村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指农业户籍持有《绍兴县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和持有绍兴县民政局出具的农村低保边缘户证明的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五)复员转业军人。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复员或者转业证明退出现役的失业人员(不包括退伍军人)。
二、办理地点
业务办理地点为平水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平水镇政府南楼214办公室),联系电话:85763678。
三、办理时间
从2010年8月1日起,每月1—18日除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外的工作日。
四、申请资料
1、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2、本人身份证;
3、户口簿或相关户籍证明;
4、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
5、开设在县农村合作银行的个人账户;
上述申请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五、办理方法
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填写《绍兴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并由户籍所在地村委、社区(居委会)初审,初审合格的上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还须经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申请人到平水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经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复核后平水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发还《就业失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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