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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桥街道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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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桥街工委[2010]24号

 

 

柯桥街道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街道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廉洁、务实的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使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管理对象为全体专职社区工作者。

第三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遵循“统一规范、分级负责、依法选举、居民自治、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设置配备

 

第四条  社区布局和定点。按照有利于居民自治、便利群众生活的原则,对现有社区按区域分布和功能配套情况,进行调整整合。新建社区规模设置应在1500—3000户,规模较大的居民区可单独建立社区。由多个居民小区组成的社区居委会办公地点选择在规模较大、设施配置齐全的中心小区。

第五条  社区组织设置和专职社区工作者配备。社区设立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提倡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主职领导“一肩挑”及成员“交叉任职”。每个社区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应不少于5人,规模在2000户以上的,按每300—400户配置1人,分工负责社区党务、社会保障、治安调解、计划生育、妇女儿童保护、文体卫生、小区物业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六条  基本原则。选拔聘用专职社区工作者必须坚持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有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

(二)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民主,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三)热心社区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能吃苦耐劳,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五)年龄在40周岁以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八条  选拔渠道。专职社区工作者由街道会同县组织人事部门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办法录用。新录用社区工作者试用期为六个月(招聘到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为三个月),并积极选拔男性公民充实到社区工作者队伍,使社区工作者队伍素质更优化,结构更合理。

第九条  过渡转任。居委会撤居建社区,主职干部在任职年龄范围内,可聘任为专职社区工作者。居委会其他两委会干部,符合专职社区工作者选聘基本条件的,可在任期内聘任为专职社区工作者,实行届期聘任制。考虑到工作连续性,妇女主任和文书,条件可适当放宽。换届后,连选连任的可续聘为专职社区工作者,新当选除主职外的两委会成员、落选者不再聘任为专职社区工作者。

第十条  离职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到达离职年龄,一律不再留用。

 

第四章    提任管理

 

第十一条  领导职数。社区设立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各1名,提倡“一肩挑”;根据社区管理人口、规模等情况设居委会副主任1-2名,根据党组织需要也可设立副书记1名。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提任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

(二)熟悉岗位业务,具有胜任职位所需的创新意识和管理能力。

(三)岗位实绩明显,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意识和奉献精神。

第十三条  提任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委会副主任(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年龄在4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担任社区工作者实际工作年限2年以上。

第十四条  提任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担任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和大学生主任助理2年以上的社区工作者中选拔产生,无特殊情况,社区一般工作者不得直接提任为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负责人)职务。

第十五条  提任程序。社区领导提任原则上结合社区换届选举产生,在届中,社区领导岗位出现空缺时,采用竞选上岗的方法提拔任用社区工作者,具体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制定方案。由街道党工委研究提出竞选上岗方案,内容包括竞选职位、任职条件、程序方法、时间安排等。

(二)公开报名。一般由符合竞选上岗条件的人员自行报名,也可以由组织推荐报名。

(三)资格审查。按照任职条件,由街道组织办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竞选人选。

(四)竞职演说。由竞选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演讲,与会人员对其进行民主测评和职位推荐。

(五)组织考察。根据竞选者的考试成绩或民主测评结果,对竞选入围者进行考察。

(六)任前公示。对拟任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年龄“到杠”退职制度。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主职干部遇换届时距“离职”年龄不足一年的,结合换届予以退职;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委会副主任任职“到杠”年龄为男57周岁、女52周岁。

第十七条  岗位交流。社区某些岗位出现空缺或需要调整时,街道党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对社区工作者进行适当交流。

 

第五章    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资格条件。社区正职后备干部年龄在48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的副书记、副主任和大学生主任助理中产生;社区副职后备干部年龄在4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实际工作2年以上的一般工作者中产生。

第十九条  名额数量。社区正职后备干部确定6-8人,社区副职后备干部确定10-12人。

第二十条  选拔方式。社区后备干部实行公开选拔,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程序,最终由街道党工委审定,确定社区正、副职后备干部人选,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管理使用。街道党工委对社区后备干部建立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对已不具备条件的,及时进行调整;社区干部出现缺额时,优先从后备干部中选拔任用。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教育培训内容。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社区工作者(特别是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培训和学历教育工作。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一是政治理论学习。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等;二是思想作风教育。包括理想信念、服务意识、道德规范、党风廉政建设等;三是岗位业务知识培训。包括党建理论、法律法规、社区建设、城市管理、领导科学知识等。通过培训教育,不断增强社区工作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提高加强城市管理、社区居民管理、组织带领居民共建新城的本领。

第二十三条  教育培训方法。每年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一)经常性教育。利用街道党校和党组织阵地,开展“三会一课”、专题学习以及个人自学,做到每届任期内社区工作者轮训一次。

(二)学历教育。鼓励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社区工作者接受学历教育,取得相应学历毕业证书的,街道办事处予以报销一半学费。

(三)专题讲座。根据需要,不定期地邀请相关领导和专家作理论或专业知识辅导。

(四)典型交流。有目的地内育或外请优秀社区工作者介绍工作经验。

(五)外出参观。组织社区工作者到先进社区参观考察,学习借鉴好的工作方法和经验。

(六)挂职锻炼。安排社区工作者到街道机关或有关部门挂职锻炼。

(七)电化教育。运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县电视台《越中脊梁》党建专栏、社区电教播放点等电教网络,定期组织社区工作者进行政治、业务学习。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经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经费,列入街道财政预算,保证培训经费的到位。

 

第七章    报酬待遇

 

第二十五条  工资报酬。社区工作者的工资报酬由基本工资和奖励工资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二年一定,奖励工资一年一定。

第二十六条  执行标准。社区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按不低于全县城镇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一)基本工资根据社区工作者职务不同,共分四档:第一档,社区党组织书记及社区居委会主任;第二档,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第三档,社区妇女主任、文书;第四档,社区居委会干事。具体按照当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奖励工资与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得分挂钩,奖金比例以书记、主任为基数,其他社区工作者的奖金折数由当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确定。

(三)因年龄“到杠”退职的社区主、副职干部继续享受原职务的基本工资,奖励工资按实际工作岗位确定。

(四)招聘到社区担任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其待遇按县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执行方法。基本工资由街道确定标准,按月发放;奖励工资按年终考核结算兑现。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社区工作者按劳动法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照城镇职工有关标准享受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执行标准以上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工资比例基数。已超年限的社区工作者,街道每月补助按缴费基数集体承担部分的经费额度。社区工作者离职后,街道不再承担投保费,个人可以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任职期间的缴费年限与个人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日常管理制度。社区工作者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考勤制度、值班制度、工作汇报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人员去向告示制度等,对违反有关管理制度的社区工作者对照社区日常管理制度作相应的处置。

第三十条  党务居务财务公开制度。建立党务居务财务公开栏,注重公开的内容、程序和形式,凡是居民普遍关心、与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务居务财务及处理情况,如党员发展、党员活动情况、经费使用等情况,定期在社区党务居务财务公开栏公开,接受社区党员和居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务票决制度。坚持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事关社区建设的重大事务,或依法必须提请居民代表表决的事项,由社区“两委会”组织社区党员、居民代表,进行代表票决。实际到位社区代表超过应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时,可以进行票决;得到赞成票超过实到代表总数一半以上的,票决事项通过。

第三十二条  财务管理制度。社区财务开支应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实行社区居委会主任“一支笔”审批和限额审批相结合的制度。单笔支出在200元(含)以下的,经驻社区指导员审核签字后,由社区居委会主任直接审批;支出在200元以上至800元(含)的,由驻社区指导员和社区居委会主任审核签字后,相关片长审批;单笔支出在800元以上的,由社区居委会主任签字后,片长审签,报街道主任审批。报销发票应注明时间、支出用途、大小写金额及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的签字。(具体按街道社区财务审批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民主恳谈会制度。社区民主恳谈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情况确定恳谈内容,社区工作者、党员代表、居民代表参加,也可以就某个议题邀请一定范围内的群众参加,一事一议,与会人员就热点、难点问题充分讨论协商,会后由社区积极落实,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恳谈会及有关处理情况应在居务公开栏中公布,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谈心谈话制度。街道党政班子成员按联系社区,经常找社区工作者谈话,每名社区工作者每半年至少谈一次,掌握其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提醒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九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五条  目标考核。对社区工作者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汇报交流等形式,了解掌握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学习、思想等情况。年终考核是根据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和要求,逐项逐条进行考核,并与任期目标的分年考核相结合。对优秀的社区工作者,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特别优秀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标准,予以提拔重用;对基本称职的社区工作者,由街道党工委派人进行谈话诫勉,指出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对不称职的社区工作者,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或解聘。

第三十六条  民主评议。开展民主评议。每年年终召开党员和居民代表会议,在社区工作者述职的基础上,由党员和居民代表对其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廉洁自律、工作实绩等方面,按照优秀(90分以上)、称职(70—89分)、基本称职(60—69分)、不称职(60分以下)四个等次,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报街道党工委审定,确定最终考核等次,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扣当年奖金50%

第三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予以撤职、免职或解聘,直至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一)严重违反党纪国法,或违反工作纪律和国家的政策,造成严重后果;

(二)社区工作者的违规决策、违规管理、违规审批而给社区集体或居民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三)工作责任性不强,群众观念淡薄,居民意见较大的;

(四)参与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五)拉帮结派,挑拔是非,破坏团结;

(六)丧失党性原则,腐化堕落,失职渎职,以权谋私;

(七)完不成目标责任,不胜任现职,不服从组织调动;

(八)连续二年考核等次不称职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街道组织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中共柯桥街道工作委员会

                              柯桥街道办事处

                                二O一O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社区  工作者  管理办法

抄送:县委组织部

柯桥街道党政办公室        校对:盛建民      2010年6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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