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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蒋炳富同志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蒋炳富,男,1964年09月出生,汉族,绍兴县人,初中文化,1993年08月入党,绍兴县青坛茶厂法人代表。
经公安机关查实,2007年11月21日晚上,在绍兴县王坛镇青坛茶厂内,蒋炳富将自己合法持有的一支枪支编号为96B5114的猎枪及24发铜壳弹和3发塑料弹出借给无持枪证的吴剑威。次日上午,吴剑威非法持蒋炳富所出借的枪支、弹药去上虞市沥海镇打猎,被上虞市公安局沥海派出所民警抓获。2008年3月28日,蒋炳富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借枪支,被绍兴县公安局处以拘留三日的处罚。
蒋炳富同志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借枪支错误。案发后,经组织的帮助教育,该同志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是端正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经镇党委讨论,决定给予蒋炳富同志严重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10年12月9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镇党委或上级纪委,党委申诉。
中共稽东镇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