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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区河道船(船屋)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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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桥街道办[2010]71号

 

 

关于开展城区河道船(船屋)整治工作的

 

各社区(居委会):

为了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确保柯桥城区河道畅通,河面整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研究决定,对本街道辖区范围内的船(船屋)开展一次专项整治活动,现将具体工作方案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街道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余建林任组长,毛国先、李江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高兴龙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由马坤林、薛红建、驻相关社区(居委会)指导员组成。                  

二、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为本街道辖区内30个社区(居委会)内的所有河道。

三、整治对象

停泊在上述范围内的所有河道中用于住人、出租或从事其他活动的水上船(船屋)。

四、整治步骤

整治船(船屋)专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7月中旬——8月底)。全面调查,摸清情况。街道召开整治船(船屋)工作会议,研究和部署整治工作方案,对辖区范围内的所有船(船屋)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摸清船(船屋)当事人的情况、停泊地点、停泊时间、船(船屋)大小结构、使用状况等,并进行分类登记造册。

第二阶段:全面整治阶段(9月份)。主要任务是对建成区范围内的所有水上船(船屋),按照“集中整治,分类处理,适度规范”的原则,组织公安、城管、交通、安监、水利、卫生、工商、税务等单位,联合开展专项整治。

第三阶段:验收巩固阶段(10月份)。统一组织验收,落实奖惩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整治原则

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开展整治活动。

1、对属于“城中村”改造的拆迁户的船屋,确无其它周转用房的船主,允许其在与街道签订船屋使用安全保证责任书的前提下,暂时使用船屋,但该船屋必须在领取安置房钥匙二个月时间内自行撤离或销毁。此类船屋如影响航道通行、河道排涝及城市景观的,由街道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定点集中停泊;此类船屋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或闲置,否则就地销毁。

2、对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船屋,不得在城区河道从事经营活动,船屋必须自行迁离或就地销毁。

3、对堆积性和出租性船(船屋),船主必须停止出租或经营,该船(船屋)应自行销毁或撤离。

对拒不执行本项整治规定的船主,街道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将采取措施,予以取缔。

六、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教育。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各社区(居委会)对本单位所有的船(船屋)主要开展积极的教育和耐心的劝导工作,通过讲明利弊、讲清道理、讲透政策、发放公开信等方式和途径,提高居民对船(船屋)专项整治工作的认同感。

2、搞好调查核实。为了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调查是基础,核实是关键,为此要求各社区(居委会)必须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使整治工作有的放矢,落实分类处理。

3、实施联合行动。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县政府要求总体上按照“街道牵头,部门配合”的原则进行,为此,县公安、安监将依法对安全居住及外来人口进行检查,工商、税务、卫生部门将依法对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船屋开展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查处工作;县交通、水利部门将加强航道、河流的安全整治工作;柯桥供电分局及用水部门从加强安全用电角度出发,对超过36伏的所有私拉乱接线路和供水将一律采取停电断水措施等,力争通过联合行动,多管齐下,提高整治效果。

4、落实长效管理。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各社区(居委会)要尽守职责,加强对船屋的属地管理,及时掌握辖区内的船屋状况,严禁新的船屋出现,如发现新的船屋,要及时会同街道和有关职能进行联合执法坚决取缔。若个别拆迁户一意孤行,自建船屋,又未听从街道、社区(居委会)劝阻和教育的,将在拆迁安置房结算中扣除临时周转补助费用。

5、列入考核奖励。船(船屋)专项整治工作列入社区(居委会)干部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详见2010年社区(居委会)干部岗位责任制考核细则)。并对销毁的船(船屋)业主进行适当补偿,具体标准:5吨以下(含5吨)水泥船补500元,大于5吨10吨以下(含10吨)补800元,大于10吨20吨以下(含20吨)补1000元,20吨以上补1200元。对部分装潢确实较好的船屋视情再另补100—500元。对撤离本街道区域后重新返回本街道区域停放的船(船屋),扣除社区(居委会)干部岗位责任制基本分。具体由街道城建办考核验收。

 

 

 

柯桥街道办事处

二O一O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城区河道  船屋整治  实施意见

抄送:县府办、县建设局、县水电局、县安监局、县中心城、

胡国伟副县长

柯桥街道党政办公室         校对:高兴龙     2010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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