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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人事局 绍兴县财政局关于调整绍兴县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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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人事局

文件

绍兴县财政局

绍县人〔2010〕125号 

                                                                

绍兴县人事局   绍兴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绍兴县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绍兴县司法局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人社发【2010】4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和绍兴市的做法,并结合绍兴县的实际情况,现将调整我县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执行范围,限于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在镇街等基层司法所工作的司法助理员(含轻纺城直属司法所)。

二、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按在司法助理员岗位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每人150元/月,10年以上的在岗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津贴标准增加10元,最多不超过300元。

三、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按月发放。调离司法助理员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四、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仍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发放,由县司法局负责审批,到县人事局、财政局备案后予以发放(见附表)。对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的规定要严格执行,县司法局不能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县人事局、财政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规定发放,将予以追究处理。

六、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七、2010年1月1日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执行后,根据原人事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人发【1992】17号)和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的通知》(浙人薪【1992】151号)等文件精神执行的我县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有关政策和做法同时废止。

附件:绍兴县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审批名册表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人事  工资  津贴  通知

绍兴县人事局办公室             校对:莫桂芹         2010年12月15日印发

附件:

绍兴县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审批名册表

单位(盖章):                                          

序号

姓名

所在镇街

人员变化(选填新增、减少、一直在岗)

在岗工作年限

标准

(元/月)

执行

时间

备注

注:本表一式四份,单位、人事局工资福利科、财政局预算科、核算中心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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