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档〔2011〕1号
绍兴县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
加强档案管理的通知
县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县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妥善处理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合理归属与流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绍市委办〔2010〕18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的处置工作纳入本单位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同步进行,建立档案资料清理、交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交接手续没有办理完毕,清理、交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撤离工作岗位。
二、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清理、交接工作。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必须抓紧时间,组织力量,尽快将原部门和单位在工作活动终止前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并编制检索工具,确保档案在机构改革中的完整、安全与集中统一管理。
三、在机构变动、人员分流过程中,原部门和单位应归档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包括文书档案、专业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和实物档案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分散、留存、转移和销毁,违者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档案人员分流、变动工作时,凡未办理档案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手续。
四、此次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
1、新设置或新单独设置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做好档案工作。
2、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临时机构)。职能分别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的,其档案全部向县档案馆移交;确因工作需要,经县档案局同意,可由其职能归属的其中一个部门或单位代管,但档案作为一个整体不得分散。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和单位合并组成新的部门和单位。原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全部移交县档案馆;确因工作需要,经县档案局同意,可由新组建的部门或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和利用。
4、部门和单位主要职能没有改变,只是隶属关系变更的,其档案仍由该机关单位管理。
5、一个部门或单位整体划入另一个部门或单位时,其档案应作为一个全宗移交给县档案馆,或经县档案局同意暂由新的部门和部门单列全宗保管。
6、一个部门或单位内部分职能划归另一机关,其档案不得从原全宗中抽走或带入接收机关。
五、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向县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应收集齐全、整理规范,符合有关档案接收标准,附有立档单位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等材料。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形成的电子目录、电子文件和档案数字化成果同时向县档案馆移交。
六、机构变动后新组建的部门和单位,应主动收集机构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尽快建立新的档案全宗,及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建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县档案局联系。
七、县档案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对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的领导和执法监督工作,及时了解情况,做好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八、在机构改革中,如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县档案局报告,以便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县档案局联系人:单红娣,联系电话:84130791。
绍兴县档案局
2011年1月14日
主题词:机构改革 档案管理 通知
抄送:市档案局、县委办、县府办、县委阮建尧副书记、县政府周树森副县长
绍兴县档案局办公室 2011年1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