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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财政局 |
绍县人〔2010〕126号
绍兴县人事局 绍兴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绍兴县信访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浙人社发【2010】3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更名为“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二、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县级信访部门和各单位信访部门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专职信访工作的人员。具体可发放的信访单位以及人员、人数由县信访局按要求进行核定。
三、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标准,从事信访一线业务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235元,其他信访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
四、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列入工资统发,按月发放。调离信访工作岗位或离退休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五、信访局和涉及的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提高津贴标准。县信访局要提出一线信访工作岗位和其他信访工作岗位的具体意见,报县人事局、财政局备案后方能正式实施。各主管部门要根据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规定。县人事局、财政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规定发放,将予以追究处理。
六、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仍按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七、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审批,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放。各单位填报《绍兴县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审批名册表》经领导签字,附带县信访局审核确认同意发放的资料依据,上报到县人事局、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发放。
八、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绍兴县原信访岗位津贴有关政策和做法同时废止。
附件:《绍兴县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审批名册表》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人事 工资 津贴 通知
绍兴县人事局办公室 校对:莫桂芹 2010年12月15日印发
附件:
绍兴县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审批名册表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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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所在岗位科室 |
岗位性质 (选填一线业务、其他) |
标准 (元/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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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四份,单位、人事局工资福利科、财政局预算科、核算中心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