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镇政府[2010]1号
漓渚镇关于开展居住出租房屋
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3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09〕204号)、《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县政办发〔2009〕129号)和全县冬季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坚决遏制出租房火灾多发势头,促进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决定对全镇出租房消防安全进行综合整治。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经济转型,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集中整治和消除出租房火灾隐患,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为我镇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努力,使现有出租房基本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建立和规范村(居)、企事业单位的出租房安全管理机制,强化对出租房的日常管理;落实出租人、承租人的出租房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完善消防安全设施,整体提高出租房的安全性;规范房管、公安、村(居)民委员会的出租房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开展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增强消防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出租房火灾,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三、整治重点
整治的重点范围是居住外来务工人员3人以上且火灾隐患突出的居住出租房屋,以及为劳动密集型企业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整治的重点区域是镇村结合部、块状经济发达的区块、用于出租的简易棚屋连片区域。
四、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从2010年1月开始,到2010年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1月)。镇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积极营造整治氛围。并要结合本地和单位的实际,广泛动员,统一思想,明确分工,落实专人,认真组织实施。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0年2月)。组织对出租房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情况,掌握底数,健全档案。认真分析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户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督促制定整改计划,签订整改责任书,落实整改责任。各村(居)、企事业单位于2010年2月1日前上报居住出租房花名册(附件2)和居住出租房排查表(附件3)。
(三)集中整改阶段(2010年3月至2010年9月上旬)。各单位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边查边改,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对居住出租房存在的火灾隐患,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整改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和进度,确保所有登记在册的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或妥善处理。对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重点区域,镇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组,指导帮助整治。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9月下旬)。镇政府将组织对全镇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和通报各单位。镇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综合整治工作经验,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巩固整治成果,并于2010年9月20日前上报综合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和居住出租房火灾隐患整治复查登记表(附件4),由镇外口办统一汇总后报镇政府。
五、整治措施
(一)全面排查。各村(居)、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建立专门的花名册、排查台帐和火灾隐患登记表。重点排查辖区内居住出租房屋的综合情况,排查所有人、出租人、承租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出租合同中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筑结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的情况。
(二)明确责任。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单位通过组织召开整治工作动员会议、发布公告、书面通知等方式,明确整治要求,并督促房屋租赁双方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明确所有人、出租人、承租人的消防安全义务和管理责任。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出租房由所有人、出租人按照出租房的消防安全要求落实整改措施。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安全使用房屋及其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承担租住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综合治理。各单位在整治中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衔接,组织开展综合整治,消除出租房火灾隐患。房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及时通报出租房登记信息,依法查处非法出租行为;镇经发办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员工集体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教育,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镇城建办负责违章搭建出租房的整治,依法查处违法建筑出租行为;镇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的抽查和技术指导,对居住出租房登记时的审核把关和日常检查,依法查处出租房的火灾隐患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各单位电工负责对出租房外部供电线路的安全检查,做好安全用电宣传,配合用电安全隐患检查和整改指导;居住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出租人、承租人要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应用独立式烟雾报警、简易喷淋、救生缓降等消防安全技术,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改善出租房消防安全条件。
(四)规范管理。各有关部门及村(居)、企事业单位等单位要建立出租房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出租房巡查,随时掌握出租房和租住人员的基本情况,保证租赁信息及时准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房管等部门。建立健全出租房火灾危险性分析和消防安全等级评价等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将出租房的安全要求纳入流动人口管理、房屋租赁登记和日常监管内容。居住出租房相对集中的镇村结合部、工业集聚区等要通过建设员工公寓等办法,统筹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住宿问题。同时加强宣传,普及消防常识,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整治工作。
(二)加强领导,协调配合。镇政府成立以徐慧娟任组长,孙凯敏、郭建华、喻光苗任副组长,包建忠、全国锋、陶政炜、骆伯康、宋国江、黄金富、斯海洋、戴文龙、徐晓波、黄俊为成员的漓渚镇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外口办内,包建忠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汇总通报工作。各村(居)、企事业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担好领导责任。镇领导小组和镇外口办会统一组织和协调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镇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各单位组织实施工作的指导和帮助。
(三)统筹协调,确保成效。要将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合一”场所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相结合,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出租房火灾隐患整治取得实效,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附件:1、漓渚镇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2、漓渚镇居住出租房花名册
3、漓渚镇居住出租房排查表
4、漓渚镇居住出租房火灾隐患整治复查登记表
漓渚镇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消防 出租房△ 整治通知
漓渚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2010年1月12日印发
附件1
漓渚镇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第一条 用于出租的居住建筑或住宅的耐火等级应达到三级以上。用于出租的四级耐火等级的居住建筑或住宅的层数不大于一层,且应符合特定的防火要求。
第二条 此标准适用于3人以上租住的居住建筑和住宅。
第三条 居住出租房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达到6米以上,当数座民用建筑成组布置且总占地面积小于2500平方米时,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米。当间距不足时,一侧的外墙应设置为防火墙,局部开口部位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第四条 居住出租房每个楼层应至少有两个不同方向、间距不少于5米的安全出口,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三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每层居住人数少于20人的一、二级耐火等级;
(二)超过三层且小于五层,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每层居住人数少于15人的,设有一个直通平屋面的疏散楼梯,能与其他直通室外的楼梯相连通的;
(三)三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每层居住人数少于15人的三级耐火等级;
(四)单层建筑且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居住人数少于10人的四级耐火等级。
第五条 居住出租房的疏散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或楼梯间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灯,楼梯梯段严禁使用木结构等可燃材料制作。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在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
第六条 居住出租房每层至少应配备两只4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3层以上(含3层)的居住出租房,每层至少应配置逃生绳,手电筒等组合的应急救援箱;对4层以上(含4层)的居住出租房,宜安装点式火灾自动报警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七条 居住出租房的室内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第八条 居住出租房内的电气线路不得使用花线或单股线,线路敷设应采用PVC阻燃套管保护。
第九条 居住出租房内的厨房(灶间)必须单独设置,不得设置在卧室和疏散走道上,瓶装液化气严格落实一户一瓶,不得存放多余的液化气钢瓶。
第十条 在居住出租房内严禁生产、经营、存贮、分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十一条 居住出租房房间窗户不得设置铁栅栏或者防盗窗。如果设置因影响安全疏散的防盗设施时应当设置紧急逃生口或其它能及时打开防盗设施的功能。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居住出租房的居住人数,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且每个房间实际使用人数不超过8人。
第十三条 对于单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者居住人数超过20人的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要建立夜间巡查制度,由承租人开展防火巡查。
第十四条 出租人要按照规定向房管部门、公安机关申报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居住出租房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制订防火公约,并严格执行。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房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出租人每月、承租人每日要对出租居住建筑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 本标准属过渡性标准,仅适用于现有居住建筑和住宅的改建。
第十八条 本标准由漓渚镇外口办负责解释。
附件2
漓渚镇居住出租房花名册
村(居)、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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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出租人承租人姓名 |
单位或 住所 |
身份证号 |
出租房屋地址 |
建筑结构 |
出租面积 |
隐患简要登记 |
有否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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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漓渚镇居住出租房排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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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任 主 体 信 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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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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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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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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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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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排 查 信 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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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面 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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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 住 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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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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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 情况 描述 |
建筑结构: 安全出口: 消防器材: 安全意识: 其 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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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评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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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查 人 员 信 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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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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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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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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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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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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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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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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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查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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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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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漓渚镇居住出租房火灾隐患整治复查登记表
村(居)、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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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出租人 |
原火灾隐患摘要 |
复查结论 |
防范措施 |
复查时间 |
复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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