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工商所(分局)、个民协分会:
为大力倡导“诚实立身、信誉兴业”的良好风尚,引导广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诚信经营,推进“信用柯桥”建设,根据绍市工商企[2011]4号文件精神,现就2010年度绍兴市、县“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评选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工商所(分局)、个民协分会要严格按照绍兴市、县二级“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做好筛选推荐工作,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严把初评关。
二、绍兴市、县“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采取企业、个体工商户自愿申请和部门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申报,被推荐的单位要按照评选要求,认真填写“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书复印件。
三、各工商所(分局)、个民协分会将2010年度市、县级“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申报表连同相关材料(市级一式二份、县级一式一份)及汇总表1份,于5月31日前上报县个民协会,同时将汇总表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入县协潘伟国邮箱。
四、对申请上报的县“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由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工商局、县经信局、县个民协会予以确认并公告,符合市级“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要求的则予以推荐上报。
五、除申报市级“诚信企业”的企业要求在《2010年度绍兴市“诚信企业”认定公示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表》中加签银行意见外,其余相关单位意见均由县协进行统一办理。
联系人:潘伟国、孟小萍,联系电话:84139392、84129270。
附件:
一、绍市工商企[2011]4号文件
二、绍兴市、县“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名额分配表
三、2010年度绍兴市“诚信企业”申报表
四、2010年度绍兴市“诚信企业”认定公示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表
五、2010年度绍兴市“诚信经营户”申报表
六、2010年度绍兴市“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推荐名单汇总表
七、2010年度绍兴县“诚信企业”申报表
八、2010年度绍兴县“诚信经营户”申报表
九、2010年度绍兴县“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推荐名单汇总表
十、绍兴市、县“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评选办法
中共绍兴县委宣传部 绍兴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绍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绍兴县民营企业协会 绍兴县个体劳动者协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一:
绍市工商企〔2011〕4号
关于开展2010年度绍兴市“诚信企业”、
“诚信经营户”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文明办、工商局、经信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大力倡导“诚实立身,信誉兴业”的良好风尚,引导广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诚信经营,推进“信用绍兴”建设,根据《绍兴市“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评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工商局、市经信委决定在全市开展2010年度绍兴市“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自愿申报。各县(市、区)工商局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分配名额会同宣传部、文明办、经信局做好筛选推荐工作,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严把初评关。市直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组织推荐,省属企业直接向市工商局企管处报送。
二、评选程序
本次评选活动采取企业、个体工商户自愿申报,各县(市、区)考核报送,市考评组核实认定的方法进行。
(一)申报。自愿申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后报所在县(市、区)工商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书等复印件。
(二)考核报送。各县(市、区)工商局和市国资委、省属企业按照《办法》的规定对申报企业、经营户的申报资格进行认真审核,并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实地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于6月1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市工商局企管处:
(1)2010年度绍兴市“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推荐名单汇总表(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
(2)2010年度绍兴市“诚信企业”《申报表》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表》及申报材料;
(3)2010年度绍兴市“诚信经营户”《申报表》及申报材料。
(三)核查认定
考评组对各地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并对拟认定企业、工商户进行随机抽查,报考评组予以认定。
中共绍兴市委宣传部 绍兴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联系人:于民权、赵国庆、沈佳,电话:88619717、88615085、88615084,邮箱地址:市局内网/个私协会/沈佳(sj0575@sina.com)。传真:88615080。)
主题词:开展 诚信企业 诚信经营户 评选 通知
抄送: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工商局,省经信委。
绍兴市工商局办公室 2011年3月14日印发
附件二:
绍兴市、县“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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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诚信企业 (推荐市级数) |
诚信经营户 (推荐市级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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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桥 |
10(2) |
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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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纺 |
8(2) |
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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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清 |
8(1)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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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 |
6(1)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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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全 |
6(1)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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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水 |
4(1)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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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堰 |
4(1)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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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 |
4(1)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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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50(10) |
50(10) |
备注:
① 市级诚信企业、经营户从县级诚信企业、经营户推荐
名单中产生;
②该表中括号内的为市级诚信企业、经营户推荐数。
附件三:
2010年度绍兴市“诚信企业”申报表
申报县(市、区): 工商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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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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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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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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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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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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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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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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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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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
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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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额(税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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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缴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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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捐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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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事迹(可另附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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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委宣传部意见:
年 月 日 |
县(市、区)文明办意见:
年 月 日 |
县(市、区)工商局意见:
年 月 日 |
县(市、区)经信局意见: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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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宣传部意见:
年 月 日 |
市文明办意见:
年 月 日 |
市工商局意见:
年 月 日 |
市经信委意见: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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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评定单位意见: | ||||||
申报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2010年度绍兴市“诚信企业”
认定公示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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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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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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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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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卫生):
年 月 日 |
公安部门:
年 月 日 |
环保部门(质监):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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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部门:
年 月 日 |
地税部门:
年 月 日 |
银 行: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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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
年 月 日 |
计 生:
年 月 日 |
综 治: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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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协会:
年 月 日 |
工会(企业联合会):
年 月 日 |
消保委:
年 月 日 | |||
附件五:
2010年度绍兴市“诚信经营户”申报表
申报县(市、区): 工商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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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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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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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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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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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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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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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事迹(可另附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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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委宣传部意见:
年 月 日 |
县(市、区)文明办意见:
年 月 日 |
县(市、区)工商局意见:
年 月 日 |
县(市、区)经信局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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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宣传部意见:
年 月 日 |
市文明办意见:
年 月 日 |
市工商局意见:
年 月 日 |
市经信委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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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评定单位意见: | |||
申报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六:
2010年度绍兴市“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推荐名单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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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字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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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2010年度绍兴县“诚信企业”申报表
分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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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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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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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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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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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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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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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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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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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
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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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额(税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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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缴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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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捐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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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事迹(可另附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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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分局)初审意见: |
民协分会初审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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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有关部门征求汇总意见: |
县民协审核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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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审核意见: |
县委宣传部审核意见: | |||||
申报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八:
2010年度绍兴县“诚信经营户”申报表
分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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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
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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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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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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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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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事迹(可另附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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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分局)初审意见: |
个协分会初审意见: | ||||
|
县有关部门征求汇总意见: |
县个协审核意见: | ||||
|
县工商局审核意见: |
县委宣传部审核意见: | ||||
申报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九:
2010年度绍兴县“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推荐名单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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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字号) |
法定负责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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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
绍兴市“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
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市广大企业、个体工商户积极投身“信用绍兴”建设,倡导“诚实立身,信誉兴业”的良好风尚,共创和谐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做好绍兴市“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评选采取企业、个体工商户自愿报名和部门推荐相结合。
第三条 绍兴市“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评选工作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 绍兴市“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应具备的条件:
在绍兴市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的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爱党爱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创业创新、热心公益、反哺社会,该年度具备下列条件的:
(一)绍兴市“诚信企业”的评选条件
1、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内部信用管理规范有序;
2、工商企业年检无发现原则问题,该年度无不良信用监管记录,信用评价结果在A级以上;
3、依法签订并履行经济合同,无合同欺诈、合同违约和虚假广告、假冒商标等失信行为记录;
4、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该年度无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商品),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三无”产品及价格欺诈等失信行为记录,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无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
5、模范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用工规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无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用工、克扣和拖欠工资,不履行劳动保护和保障义务等失信行为记录;
6、无偷排和超标排放污染物、无拖欠排污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等失信记录;
7、注重安全生产,该年度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8、企业负责人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该年度无个人违法犯罪记录;
9、无偷逃税收、仿造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税收优惠、拖欠税款等失信行为记录;
10、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规,自觉执行食品卫生各项制度,不生产经营腐烂、变质、过期食品;
11、无提供虚假财务与会计信息等失信行为记录;
12、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无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记录;
13、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14、银行信贷信誉良好,无不良信贷行为记录,并获县级AA资信等级;
15、该年度无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记录;
16、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并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在当地具有良好声誉。
上述条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有不良信用记录;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记录;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二)绍兴市“诚信经营户”的评选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亮照经营,不掺假、不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三无产品”,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该年度无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工商验照无发现原则问题;
2、在经营中做到注重信誉,文明经营,诚实劳动,恪守职业道德,公平交易,优质服务,保持消费环境干净整洁,做到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
3、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规,自觉执行食品卫生各项制度,不生产经营腐烂、变质、过期食品;
4、开业经营至少一年以上,依法照章纳税,无偷税漏税,税务部门无违法记录;
5、自学遵守劳动法规,劳动用工规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无安全经营责任事故发生;
6、个体工商户户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道德行为良好,当年无违法违纪处罚记录;
7、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无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记录;
8、银行信贷信誉良好,无不良信贷行为记录。
上述条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有不良信用记录;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记录;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绍兴市“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可以在各县(市、区)级评选的基础上推荐,也可以由各县(市)按条件直接推荐。
第六条 被推荐会员对照条件自评后,填写《申报表》及《相关部门意见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报评选需提交的材料
(一)绍兴市“诚信企业”提交材料
1、《绍兴市”诚信企业”申报表》;
2、《绍兴市“诚信企业”认定公示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表》;
3、申报企业的规模及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
4、评选所必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书;
5、申报企业认为需要说明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绍兴市“诚信经营户”提交材料
1、《绍兴市“诚信经营户”申报表》;
2、申报工商户的规模及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
3、评选所必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书;
4、申报工商户认为需要说明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绍兴市“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由绍兴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工商局、市经贸委联合认定,考评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企管处。
第九条 各县(市、区)工商局要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评选条件,将申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及材料提交县(市、区)认定考评小组审核,考评组在资料审核时,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实地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市考评小组。市直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组织推荐报送,省属企业直接报送。
第十条 市考评组对各县(市、区)、市国资委推荐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对拟认定的企业、工商户进行随机抽查,并征求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或在市级媒体进行公示,在无异议后,由考评小组联合审定。
第十一条 绍兴市“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由评定单位发文,颁发证书和牌匾予以表彰,并在市级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凡被评定为绍兴市“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将作为申报市级文明单位的重要条件和市区中小企业专项贷款优先支持单位,并享受工商企业年检免审企业待遇。
第十三条 凡在评选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立即予以摘牌并予公告。
(一)申报时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等;
(二)出现不符合评选条件的情况;
(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评选办法由制订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评选办法自2010年开始实施。
绍兴县“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倡导“诚实立身,信誉兴业”良好风尚,推动全县广大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积极投身“信用柯桥”建设,共创和谐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做好绍兴县“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县“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认定活动由本县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愿申报,亦可由各民营企业分会、个体劳动者分会推荐其会员申报。
第三条 绍兴县“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在各工商所(分局)、民个协分会逐级认定的基础上推荐。
第四条 绍兴县“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认定基本条件是: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勤奋创业,热心公益。
第五条 “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认定条件
(一)“诚信企业”认定条件
1、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三无”产品,年度内无侵犯知识产权和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
2、依法签订并履行经济合同,无合同违约行为。
3、工商系统信用记录中为良好记录的企业,工商年检验照无发现原则问题,并为企业年检A级企业。
4、财务制度健全,依法照章纳税,无偷、骗、抗税行为,模范遵守财务制度和税务制度。
5、银行信贷信用记录良好。
6、严格执行新《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用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企业文化建设,注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年度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
7、企业主要负责人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道德行为良好,年度内未发现刑事犯罪记录。
8、企业在年度内无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
(二)“诚信经营户”认定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亮照经营,不掺假、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产品”,年度内无侵犯知识产权和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换照无原则问题。
2、恪守职业道德,公平交易,优质服务,文明经商,保持经营环境干净整洁,无卫生部门不良记录。
3、开业经营一年以上,依法照章纳税,无偷税漏税,税务部门无违法记录。
4、劳动用工规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无安全经营责任事故发生。
5、户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道德行为良好,年度内无违法违纪记录。
6、年度内无其它部门的违法违纪处罚记录。
第六条 绍兴县“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由中共绍兴县委宣传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民营企业协会、县个体劳动者协会联合认定。成立由中共绍兴县委宣传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民营企业协会、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绍兴县“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认定考评小组。
第七条 各民营企业分会、个协分会应对照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认定条件,将申报的民营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名单及材料提交县认定考评小组审核后,发文公布年度县“诚信企业”及“诚信经营户”名单。
第八条 县级“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绍兴县“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申报表;
(二)申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经济效益等基本资料;
(三)认定所必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四)申报企业、个体经营户认为需要说明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绍兴县“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由认定单位发给“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荣誉牌匾和证书,并在县级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条 绍兴县“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每年认定一次。
第十一条 凡在认定有效期内,发现已认定的“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立即予以摘牌并抄告相关部门。
(一)申报时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出现严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本认定办法由绍兴县“诚信企业”、“诚信经营户”认定考评小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