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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
做好夏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夏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11〕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贯彻落实《浙江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等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11〕86号﹚精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
绍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夏季工作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