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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国务院安委会《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安委〔2011〕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往年创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进印染、机械、危化、矿山、建筑、水泥等行业的标化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主动性,形成安全生产良性发展的长效机制。
绍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转发 标准化 指导意见
